2015-04-28

[工作]警務瘦身根本無關緊急處分,別混淆視聽!!

上週23日針對地方報紙所刊的「警務瘦身 諸多業務恐難緊急處分」一則報導,認為明顯誤解現行法令規定,易使社會大眾對於目前推行警察協辦業務簡化,促使各行政機關回歸本業及法制運作之措施產生疑義,當晚振筆疾書投稿該報,希望能以正視聽,平衡報導。不過,看來我以為那是間有新聞道德媒體的看法,應該是錯的。不刊也無所謂,我自己寫給想看的人,也爽!


首先,在法界所謂的緊急處分,一般係指法院在作成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先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各款為緊急處分。行政法上只有一種緊急處分權的概念,是指國家遭遇天然災害、癘疫、飢荒戰爭或國家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若經由立法途徑制定新法恐緩不濟急時,授權國家元首或最高行政首長得依一定程序,以發布命令的形式,採取急速而必要之處置。此處分權在憲法上,稱之為緊急命令,只有總統可以行使。由此可知,一般行政機關並無所謂的緊急處分。

再來,經過查詢現行法規條文中,明定有「緊急處分」之內容者,僅有4條。其一為「審計法」第18條的規定,對於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之緊急處分程序。其二為「般員法」第59條所規定,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得為緊急處分。其三及其四分別為「海商法」第85條及「客船管理規則」第134條第3款所規定之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離船。從前揭法令規定中,均與警察協辦業務簡化無任何關聯性?

接著,警察人員所具之「司法警察權」,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所賦予之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身分而來,明定其在「刑事案件」之偵查程序中有部分權力與義務。但行政機關執行稽查或裁處並非刑事案件,通常係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罰法,與司法警察權無關。從另一種角度來看,憲兵也具有司法警察權,為何不找憲兵一起協助呢?

跟據前段說法,報導中所引述稽查人員沒有搜索、強制權,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搜索或扣押要件時,警察一樣沒有權利。此間亦存在一個矛盾的論點,即是主管機關的執行人員既然沒有權利,何以提供協助的警察人員就會有權利強制人民配合呢?除非是行政機關想要藉由警察人員行使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權,來順遂其行政調查或行政程序的目的,但此一作法明顯違背法界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亦嚴重違反人權。

更何況,這種觀念或說法,明顯看得出來這些行政機關未諳相關法令規定。按照「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依據條文規定,可以明顯看出保全證據之措施,本來就是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權力。必要時,行政機關甚至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因此,部份行政機關請求協助之理由,例如拒不配合、態度不佳或不願出示證等,實在難以成立。

即便是在查緝或裁罰時,按照相關法律有刑事罰之規定,仍不影響查緝人員前期調查蒐證工作之進行與義務,且行政機關僅需將調查結果函送地檢署,未來仍可依刑事法律裁罰。況且,在調查前期尚未發現刑事不法前,警方跟本無權介入調查,最終仍需依靠各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行使其職權。

至於稽查人員安全維護部分,應視執行當時之情狀及事先有無接獲危害情資而定。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勢必遭受民眾反抗或攻擊的預設立場,除了將民眾視為洪水猛獸外,亦顯露出懼於執行公權力的犬儒心態。若執行公權力皆須警察在場,則國家機關僅需成立警察部門即可,其他機關實無存在之必要。若認為警察在場有嚇阻作用,何不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權時一律穿著警察制服即可。

另外,最常提到的協助進入私宅或破壞門鎖強制進入問題,行政機關常誤解只要警方到場,即有權侵入住宅、或是破門而入。事實上,警察係依法行政,任何處分,哪怕是即時強制處分,均有嚴格限制。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警察只能在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始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若要實施進入住宅之直接強制處分,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1款與第2款規定,針對行政處分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本得依法「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或是「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而且此權力僅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得以行使,非能由警察人員代勞。

簡單來說,警察與一般行政機關欲執行任務之人員,使用同樣的法律,受同樣的限制,如果警察能進入,則行政機關人員也能進入,如果行政機關人員不能進入,則警察也同樣無權進入。

最後,至於人力和裝備缺乏的問題,警察所面臨的比其他行政機關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據筆者授課曾據警察身分之學生表示,目前花蓮縣警力缺額近三百名,部分鄉下派出所最少僅剩下3至5名警力,每日輪休1至2人,就只剩下2至3名員警負責轄區治安工作,扣除值班1名,若再協助其他行政機關處理他們本來就可以自己處理工作,那民眾的安全由誰來負責?為了幫環保局攔檢機車排氣、觀旅處稽查民宿、衛生局查少數人抽菸,就得相對犧牲整個社區村里的治安維護,這顯然非民眾所期望。

簡化警察協辦業務,只是讓各機關回歸本業,各司其職,讓警察能有更多時時做好本來就該做的治安與交通工作,不是再像個雜役般任人驅使。雖然近來常見警察為民排除急難,車沒油代送油、車沒氣代打氣、幫老人找到回家的路、愛心慰問、 為觀光客提供服務等,卻沒有任何一個警察機關或人員主張這是他們本來的工作。而且,民眾比較在乎的是生活安全的保障,勝於這些舉手之勞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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