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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8

[人事行政]英、美、法人事制度

  週末又要代班授課,利用一個上午的時間整理了一下教材,覺得空大的教科書排版和校對實在是令人無法恭維。錯字太多,閱讀時常要猜測到底作者原意是什麼?

  版面的編排閱讀起來也不太順暢,很多書籍都是作者原先都已出版過的,再拿來重新修訂或修改就送去印刷,可是修訂過後的版本不見得比原版來得易讀,還倒不如讀作者的原版書就好了。

  加上人事制度的內容本來就比較繁瑣,偏向記憶性的資料非常多,但讀了三章卻看不出有任何比較或整理分析過的有益資料,長篇累牘很難讓人有完整的結構概念,還得自己花費時間整理後,才稍微理出一些雛型,難怪每次看到那些學生的書都是常保如新,原來讓人想翻閱的動機都沒有。

2010-08-13

[公共政策]治安的解藥!!

一、 當前治安問題看法與對策。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通報」之犯罪指標分析資料,其所訂之「犯罪指標」係指暴力犯罪竊盜一般恐嚇取財一般傷害詐欺等「與治安直接相關」之案類作為分析基準。[1]而對於今(99)年1-4月治安情勢之分析,是呈現刑案發生數減少,破獲率略升之現象[2]

此外,依據法務部統計數據,今(99)年1-5月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之主要犯罪類型以公共危險罪[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與竊盜罪[5]等三者為大宗,占所有案件類型比例為54%。

又該部針對「犯罪人口率逐年攀升原因統計分析」[6]資料中,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之定數人數,由93年的11萬5,181人,逐年增加至97年的19萬8,685人,平均每年增加1萬6,816人,平均年增率為14.6%。

而以各犯罪類型分析,以詐欺罪的49.1%最高,其次為毒品罪的29.5%,再依序為竊盜罪的18.6%、公共危險罪的17.1%,賭博罪的14%。若是以人數來分析,以毒品罪增加4,319人居冠,占總人數25.7%,其次為公共危險罪3,994人,占總人數23.8%,第三則為竊盜罪2,700人,占16.1%,詐欺罪1,734人,占10.3%。依據該分析資料指出,近5年來以公共危險罪毒品罪竊盜罪詐欺罪賭博罪等為主要犯罪類型,此5種犯罪類型之定罪人數亦占總定罪人數的七成。

2010-07-02

[行政]原來,站台只記申誡!!

  昨天看了報導鐵路警察局局長為新北市參選人站台支持的報導,再看了今天一早警政署網站對於該局局長的處置,那股「官官相護」的感觸再次油然而生。試著推測如果這種情形是發生在一般中低階的基層員警,是否懲處情形也會一致呢?這可能會是一個很大的爭議。

  以鐵警局局長的位階之高,公然有此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作為,再加上近來警紀蒙塵的特殊情境,卻只有「申誡乙次」此種不痛不癢的警告性懲處(試想一位局長一年的功獎是不勝其數),如何能使全國基層員警折服。

  不過,往好的方面想,以「行政先例拘束」原則的層面來看,既然警政署對於這種公然站台支持候選人的行為,作出了「申誡乙次」的案例,那麼日後凡是警察人員有這種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站台支持行為,最重的懲處也不會高於申誡了,對於有心支持親朋好友的警察大人們,不啻為一個佳音。因為只需付出一支申誡的代價,就可以大剌剌的直接替支持的候選人站台,實在太划算了,隨便抓個酒醉駕駛違反公共危險罪的案子就可以抵銷了。

2009-12-25

[公共治理]未來發展

  臨睡前才突然想到明天上課的教材好像還沒po上來,趕忙把檔案上傳。不過上來後嚇了一跳,今天的人數暴增,似乎還滿多人期待的,但是我猜應該有超過一半的人是為了看前天po的那篇「豬的考績」吧!

   不過,這是這學期最後一堂課了!對那些學生而言,考完試後應該算是解脫吧!不用再繼續遭到這充滿理論又不知如何實際應用的陌生課程蹂躪了。看完整本書,真的很佩服著者的用心和知識的廣博,但可憐的是那些工作多年卻初次踏入公共領域的學子,在忙碌的工作之餘還得面對這看似艱澀又不知有何用途的書本,難怪上課時看到桌上擺的幾近全新啊!

   學生可憐,當老師的也不太輕鬆,還得想辦法找一些個案、實例,設法套用課本所提的理論基礎,只為了能在授課時讓學生有個初淺的輪廓,但說真的,這實在不是很簡單的事,難怪今天有位老師看了我的教材簡報後打電話給我,直呼我真不可思議啊!

教材瀏覽連結

2009-11-29

[公共治理]實踐模式

本週上課要用的教材,竟然還是學生在上課時提醒我沒掛上去,有些人想download卻找不到。其實不是忘了把教材PO上網Share出去,只是每天無聊時就PO文,漸漸地文章就被擠到下面去了,還沒學到把文章置頂的語法,看來只好改變方式,把幾個下載的連結直接貼出來好了,方便想要參考的人直接download。
下載的連結提供3個地方,只要選擇任何一個連結下載就可以了:
下載連結1:Google線上文件檢視
下載連結2:Windows Live Skydrive網路硬碟

下載連結3:Slideshare.net(英文網站,下載後檔案格式是PDF檔)
而本次的展示也是利用Google線上文件簡報的演示方式來呈現,提供有需要的人參考:

如果想要找以前的教材檔案,可以到Blog下方「Friend's blog」欄位中,點選「Slideshare簡報分享網站」和「教學用教材講義資料夾」這兩個連結,來尋找我上課時用過的一些教材,歡迎下載參考喔!

2009-11-27

[公共治理]解題!!

  因為有人反應這次期中考的考試出題令人出乎意料,不知從何下筆,特地看了一下考題,但並未如所說的這麼難以提筆,試著簡單的論述方式解題,讓學生們瞭解此類題型的應答方式和寫法。
一、闡述多元論眼中公共事務運作的過程並依己見評價其可能產生的問題。
答:
(一)以多元論之觀點,公共事務的運作其重心主要在於利益團體之間彼此的角力,並以最終的結果來影響政府機關作為(或不作為)政策制定的因素,其運作的過程簡述如下:
  1.個人基於「相同的利益」結合而成利益團體。
  2.每個利益團體都代表不同的利益取向,採取各種方式(如遊說、施壓等)來影響政府機關的決策,而過程中可能採取彼此結盟或是競爭的形勢。
  3.政府機關針對利益團體提出的訴求作出回應,也就是接受或是拒絕其訴求,並形成政策或者是予以反制。
(二)而對於多元論觀點中公共事務的運作過程,亦有論者提出批評,大致有以下幾點:
  1.主要是對一些較小社區的權力結構做研究,但並不能擴展到全國的重要決策上,畢竟控制國家重大決策的人是固定的菁英階層。而非可以互相制衡的利益團體。
2.由於利益團體對於公共事務的過度影響,使得公共政策較易傾向於有勢力的利益團體,而有可能漠視社會上的弱勢族群,以致喪失社會正義。

二、請簡單比較公共選擇與社群論二者對警民關係的看法上可能存在哪些差異。
答:
  公共選擇理論以「經濟人」強調理性與自利的人性觀點來看待公共治理中的各種現象與議題,認為政府應將部分的職能釋放給民間來負責及承擔,經由市場競爭的機制來重新建立政府與民間的關係,以達到改進政府管理及提升政府的管理效能。
而社群論者將「社群」視為個體為了生存的目的,而採取合作行為所形成群體的概念,而社群的治理者之所以存在,就是為了要處理及解決社群成員的共同利益及問題。對社群成員而言,社群是一種命運共同體的集合,必須針對問題採取合作的方式共同來參與,並設法謀求解決之道。
  如以「警民關係」之例來論述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1.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應將部分職能釋放予民間來執行,是基於對等的角度,由民間來執行政府原本應該做的事務,並藉此來提升政府效能;但社群論者卻認為政府只是為了處理社群成員共同利益存在的機制,而且有責任解決社群成員的問題及困境。
2.公共選擇理論將社會利益視作是個人利益的競逐;但社群論的基本假定卻認為人是因為生存的目的而彼此結合成社群,因此,社群成員彼此之間存在有「共同的利益」。
3.公共選擇強調官僚為了追求自身效用極大化易形成犬儒主義;但社群論者強調官僚(即社群的治理者)有責任解決社群成員的問題,並對其角色及職責賦予道德上的要求。
4.公共選擇理論過度的重視市場的競爭機制,將導致弱勢團體利益的相對漠視;而社群論者認為舉凡社群成員的共同問題應可向社群尋求援助解決,亦即弱勢團體的利益亦不容忽視。
三、你認為警察應該扮演「多元論」、「公共選擇論」、「知識精英觀點」還是「社群論」眼中的公共官僚,請試申論己見。
答:
   在社群論觀點下,公共官僚不再只是與民眾分離的概念,而是與民眾結合成命運共同體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在此概念下,公共官僚主要扮演著「政策知識的分享者」與「共享政策過程的夥伴」兩種角色。前者主張民眾在社群中應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而身為知識精英的公共官僚應該與民眾針對公共議題積極互動,並視作社群的一分子主動將能夠理解的政策專業知識與民眾分享,並進而引領民眾實質地參與政策過程。後者則主張公共官僚與民眾同屬社群之成員,在政策過程中應是共享的夥伴關係,在程序上應導廣泛的公共參與,使民眾都能有機會介入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近來我國警察政策的發展型態著重於「社區警政」的發展,而主要的重心即在於警察應深入社區瞭解民眾對於治安的需求,即時提供具體的回應措施,此即與社群概念不謀而合。
    從基本的社區範圍視作社群的集合,警察人員亦是此一社群的成員。針對社區的治安問題應主動與社區民眾展開互動與對話,探求社區民眾對於治安及警察工作的需求,並利用如「社區治安會議」等具體的方式帶領民眾主動參與,利用理性的公共對話過程凝聚共識,共同謀求可行的解決對策並共同執行,此與社群論的精神和論點不謀而合。
四、你認為身為民眾付託之公共官僚,警察應具備何種理念及扮演的角色,請依己見闡述之。
答:請自行參閱課本頁143~151。

2009-10-27

[公共治理]自我實現的預示?

  自我實現的預示(self-fulfilling prophecy),乍看之下摸不清涵意的字詞,但原文卻又有似曾相識的感覺,查詢了一下,原來就是心理學中常見的名詞「自驗預言」。感覺有點奇怪,為何同樣一個字拿到不同的學科裡,就會不同的翻譯,一時之間還猜不出來所要表達的意思。

  所謂的自驗預言就是:「一個人對自己(或別人對自己)的預期,將會在往後的行為結果中應驗,自己的作為將驗證自己的預言。」簡單來講,也就是說:「你原本預期的是什麼,結果就會受到你的預期影響而成真。」最早是由社會學家Rober Merton(1948)提出,而其當初主要是用來解釋經濟不景氣時銀行的運作現象。其後亦為管理學引用,或稱作「畢馬龍效應」。

  自驗預言主要是針對自己對自己的預言(不然每件事都能美夢成真,大家都跑去簽樂透彩就好了),例如在教學成效的研究上發現,如果學生相信自己是優秀的,那麼從學習中獲得的樂趣與成績通常也會比那些自認駑鈍的來得高;而像焦慮症、心身症等精神官能性異常,其症狀也經常是預期性焦慮的結果,例如一個社交恐懼的個案之所以無法面對陌生人,有很大部份的原因是出在他預期別人會對他有不好的評價。

   為何自我的預期會導致結果的呈現?說穿了,就是「預期會影響到動機」。假設自己預期上級交待工作和任務能夠輕鬆完成,自然就會形成信心,處理事情也就得心應手,工作的情境全由自己主導,而且也有強烈的動機想要去完成。假設一開始就抱持著難以完成的想法,自然也就會降低工作的意願,連帶影響努力的積極度,自然就不會有好的結果產生。

    一般來說,自驗預言主要有三個步驟:
1.知覺者對某人(或某事)已有先入為主的印象(例如老闆覺得這個部屬很優秀)。
2.根據這個預期的印象對某人(或某事)採取行動(例如老闆交待工作並予鼓勵)。
3.當事者(即上述的某人或某事)就會對知覺者的行為做出反應,讓其認為這個行為(或結果)是符合其所預期的(例如順利完成工作)。
在這過程之中,雙方都不知道此一運作的歷程,而知覺者根本沒有察覺到自己有先入為主的預期印象,而且也不知道這個預期的印象,會影響到另一個人的行為,他們會錯認為是當事人本身的因素(即部屬本來就很優秀),並不曉得其實部屬只是為了回應老闆的期待而已。

   但如果依據此一說法,那身為主管者只要對其部屬或幹部預期有良好的表現,就能獲致良好的成果,也未免太簡單了,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因為主管們必須注意到,牛牽到北京還是牛,庸才再怎麼期望他有優越的表現也是枉然,必須花心思培育、磨練才是正途,光是無想的是無濟於事的。

2009-10-17

[公共治理]競租

經濟學家Pareto曾以一個故事來解釋何謂「競租(rent-seeking, 又稱尋租)」:
   假設有個3000萬公民的國家,某天提出一個議案:每個人都要交一塊錢,而這筆錢將分配給這個國家的30個公民,而那30人每個人將會個別分到100萬塊錢。而那30個人會立即展開行動,拉攏報界,賄賂相關官員,還聘請許多代理人為其奔走游說,用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去慫恿選民為此議案投下同意票(競租活動)。許多人也許明白這中間有些問題。可是單憑一個人的力量又能做些什麼?而且,每個人為此只不過付出了區區一塊錢的代價,說不定根本不在意呢。

  「競租」一詞的概念最早是出現在1974年Anne Krueger所著「競租社會的政治經濟學」一文中。在經濟學裡,是指發生在當個人、組織或是公司以操縱環境或制度,而不是透過交易或生產財貨的利潤來取得報酬。在市場經濟的環境裡,每個人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所從事的行為,如果是在缺乏合理公平的競爭機制這類特定環境底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很可能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或利益的損失。因此,其發生的條件多半是存在限制市場進入或市場競爭的制度或政策,大部分多與政府管制與公權力的濫用有關。

  而吳定老師對於「競租」的解釋是:「……,因為廣大民眾很難有效監督政府,於是就會有人運用各種策略以影響政策過程,企圖從中牟利,便產生『競租』的狀況。其中,所謂的『租(rent)』,是指提供自然資源所獲得的報酬,這些自然資源的特質是『數量固定』、『供給彈性等於零』。供給彈性小的財貨,其報酬也有類似的『租』的部分,經濟學者一般多稱為『經濟租』。政府的某些政策或措施,如關稅、進口配額或種種管制政策,往往會造成經濟租。而民選的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所追求的『租』,就是謀求能當選或連任。為了透過政府或公共機關得到經濟租,政府人物、民眾或團體必須投注相當多的時間、精力及金錢在某些活動,這些活動及行為就是所謂的『競租』。

  較為常見的競租行為多為政府的管制措施,例如進口限制關稅貸款限制等。任何有可能造成私人以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來謀取私人利益的政策或制度,都有可能發生競租的行為。而政府官員的貪污導致社會經濟效率的低落,也是一種競租行為。同時,因政府錯誤決策造成的競租,也是一種政府失靈。而在私部門,常見的也包括了插隊、非法走私、廠商以遊說或賄賂政府官員等方式以謀取私利。

  國外學者布坎南則認為競租是:只要資源的擁有者想多得而不願少得,就會展開競租行為。他並將競租行為簡單地區分為1.對政府活動所產生的額外收益的競租、2.對政府肥缺的競租以及3.對政府活動所獲得的公共收入的競租等三個層次。

   例如某縣政府對於所轄砂石採礦權之核發,廠商處心積慮取得某地之砂石採礦權,無奈主管機關對於廠商資格規定門檻太高,於是與民意代表結盟向主管機關施壓或關說,藉此採得開採權,此即為第一種層次。

   承上例,如該縣政府將開採權廠商資格之審查委託由該縣砂石工會辦理,只須經該工會審查核格者,即可向該縣政府申請開採權,則某廠商為順利取得合格之資格審查,遂於工會理監事改選時積極參選,設法取得該工會內部之職位,藉此輔佐其公司取得合格廠商之資格,即為第二種層次。又假設該縣政府對於委託砂石工會審查廠商資格之業務,每年提撥一定金額之補助金,則該補助金最後僅分配或流向特定少數人之手,即為第三種層次之競租。

   一般人對於競租行為具有負面的看法,乃是因為這是一種由廠商為了獲得獨佔地位,所產生一種浪費資源的行為,廠商將資源花在公關上(像是遊說、賄賂等行為),而不是花在改善產品的品質,或降低成本方面,這時所投入的成本,對社會沒有任何好處,是一種絕對的損失。簡單來說,競租是一種不具生產性的行為,其對於社會生產並不具有任何貢獻,故不具有效率。而競租行為通常發生在政府限制競爭或是賦予特許權的情形上,此時,競租者為了追求這些經濟租,於是動用一切可用的資源,以致付出無謂及額外的代價,進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產生效率上的損失。

【參考文獻】
吳定,2005,《公共政策辭典》,台北:五南,頁290。
吳秀光、許立一,2008《公共治理》,初版,台北:空大,頁67-68。

2009-10-15

[公共治理]公有地悲劇的警惕

    美國經濟學家G. Hardin在1968年提出「公有地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概念,將地球資源被看作是公共財產。這裏所指的公共擁有,實際上不存在任何所有權,而只表現為公用的權利,所有社會公民都可以隨意利用它。Hardin把這種公共財產比作公有草地,誰都可以在草地上放牧,每一位牧民為了從放牧中取得更多的好處,按照費用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則,總是力圖增加畜群的數量,但是誰也不進行草地建設的投資。這樣,隨著畜群增加,草原的質量急劇下降,最後草場完全退化,不能再放牧牛羊。這就是草地公用權的悲劇(注1)。

   在這裏每個人追求自己最大的個人利益,但是最後的結果,是不可避免地導致所有人的利益的毀滅。這一解釋事實上是純粹的經濟學中的利益最大化的觀點,而忽略了不同的民族、社會、文化對公有資源的利用不同。不過,Hardin提出「公有地悲劇」理論,在一定的範圍和時間中,是非常有效的。即使是完全是少數民族生存的地方,由於貨幣經濟的刺激,也帶來了對資源的破壞和掠奪。特別是當一些從不同生態文化區遷入的移民等,對於資源的利用與當地的社會文化傳統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加之一些移民缺乏對當地資源的“家園”的概念以及經濟利益的驅動,導致了「公有地的悲劇」。

   最近不論在公、私部門,對於上班時間玩「開心農場」種田、偷菜的議題持續發燒,甚而祭出解聘、處分等等手段,以遏止這股風潮。上班時間本來就不該從事私人事務,甚至是遊戲這種行為,但本來只是提供暫時性消遣的遊戲,誰也沒料到會引起軒然大波,讓社會大眾趨之若鶩,近而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近幾日辦公室為了禁絕同仁上班時間玩此遊戲,直接將facebook的網域給封鎖住,不僅於此,今天還發現連Google都一併封鎖,查證的結果,僅因兩者的網域相近,所以給一併鎖住。天啊!那以後不就連Gmail、Blogspot、Google Map和RSS訂閱等平常都要用的功能都無法使用了,更甭說那神奇的搜尋功能了。

    這亦是典型的「公有地悲劇」,少數人的濫用資源,而導致群體資源分配的混亂和浪費,最後導致資源的耗竭而使得全體的利益損失。

注1:G. Hardin,1968,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 162:1243-48.

2009-10-14

[公共治理]比例代表制與單一選區制

「比例代表制」
允許社會上每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團體在立法機關中都有直接的代表而建立的制度。

Ex.荷蘭與以色列所採用的比例代表制

整個立法機關都由一個全國性的大選區選出,由政黨提名相當數量的候選人,個別的選民只選擇喜歡的政黨,席次則依據各政黨的得票數來做分配。所以,一個只得到占總人口少數比例選票的候選人,還是可以進入國家的立法機關,只要支持他的人口比例超過獲得該席次的門檻。

在此一制度中,個別政黨較傾向於代表特殊利益的緊密結合,但是這些政黨會為了使特定法案能夠獲得通過,而彼此形成結盟的關係。


「單一選區制」
是目前英語系國家常見的標準形式。人口依據地理環境區分為單一選區,每個選區通常都有接近相同數量的選民,而所產生的民意代表席次多半是採英國制的「最高票當選」。

大量的候選人被提名角逐一個席次,而以獲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不論得票數是多少,即使未過半)。有人批評此種方式會造成小黨不易生存,因為其得票數幾乎完成沒有贏得任何席次的機會。

【參考文獻】
Gordon Tullock等作,徐仁伸等譯,2005,《政府失靈:公共選擇的初探》,初版,台北:智勝文化,頁33-34。

2009-10-07

[公共政策]政策窗

   政策窗(Policy Window)為J.W.Kingdom 在 Agendas,Alternatives,& Public Policies,1995一書所創的專有名詞。政策窗的開啟係提供倡導者推動偏好的解決方案,或鎖定公共焦點於特定議題之良機。原則上,政府內外的倡導者,手邊皆備有妥了若干建議案和問題,試圖等待政策窗的開啟。不過,窗子開啟與否,卻和問題流與政治流有關,即Kingdom所謂的問題窗及政治窗,前者如新問題出現,後者如民選官員輪替。此外,窗子開啟時機又有可測與不可測之別,前者如選舉,後者如911事件。一旦政策窗開啟,所有政策問題、倡導則蜂湧而至;倘若參與者願意投注相資源,便可善用「問題流」、「政策流」、「政治流」三者匯流沖開政策窗,並順勢推介至制度議程之列(吳定,2003)。

  垃圾桶模式的決策決定於四股力量(streams,或譯成“流”):問題(problems)、解決方案(solutions)、參與人員(participants)、和決策的機會(opportunities)(Kingdon, 1995:122-124),最後的一股力量是決策的機會,John Kingdon稱之為政策之窗(policy window)。政策窗開啟指的是問題流(problem streams)、政治流(political Streams)與政策流(policy streams)等三流合一的時機,政策窗一旦開啟就是政策議程設定的最好時機。(Kingdon , 1995:166-168)

  「政治流」,是一種易受政治力影響的過程,其主要的組成元素為:國家氛圍、壓力團體競爭及政府人事更替等等。「問題流」是由真實世界問題的資訊和政府介入的結果結合而成的,涉及的範圍計有問題如何被界定、特定時間中是誰在注意問題、個人的價值與信念的涉入,以及劇烈變遷的情況等等。在「政策流」方面,指的是政策解決方案(alternatives),由研究者、倡議者或專家等,對政策具備知識的人所組成,針對政策從事問題研究並提出。(陳恆鈞、劉邵祥,2007:5)


    就Kingdon的觀點而論,三個不同的流程,各自擁有其規則與特徵,且此三個流程在平時是平行發展的,彼此之間亦是相互獨立。而政策議程的設定,主要是受到問題流與政治流,以及可見的參與者所影響。(陳恆鈞、劉邵祥,2007:6)

    去年野草莓學運呼籲修改「集會遊行法」的主張,就是很明顯的一個例子。在民國95年至96年期間,樂生療養院的保留運動、勞工團體運動、青年學子抗議高學費等等的社會運動案件,陸續遭到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且分別遭到拘役與罰金等等的對待,因而引發社會團體的不滿,認為當前集會遊行法規定,乃是威權時代產物,高度地箝制我國憲法本文中關於「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規定。也因此,乃由「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改會」、「中華電信工會」,以及相關的學生團體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希望促成該法的再次修法。

  但是該聯盟訴求改革之「迫切性」不足,以致於該等訴求遭到國內主要政黨的漠視。也因此,民進黨在民國89年執政以前,雖然數度對外主張集會遊行法應予修訂的主張,然而在其執政八年期間,卻遲遲未推動該法的修法工作。由上可知,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雖然訴求正當,但容易因為政治立場的改變,而致使修法遭到擱置。

  之後在民國98年的九月到十月期間,爆發了紅衫軍的反貪腐運動,主辦單位計劃將進行全台遊行串連活動,但卻遭主管機關以不同名義駁回申請,而使得紅衫軍的活動無法順利推展。而國民黨遂利用該次反貪腐的社會支持力量,以民氣可用之勢,強力推動修法。再加上,當時的國民黨黨主席馬英九先生,承諾將積極推動修法,將現行集會遊行法之「許可制」修訂為「報備制」,將街頭還給人民,以應紅衫軍以及相關社運團體的訴求。然而,民進黨充分利用立法院的議事規則,成功地阻擋國民黨集會遊行法的修法提案,最終使得集會遊行法修法的議程設定再度無疾而終,再度使得社運團體失望,使得好不容易開啟的「政策機會窗」再一次關閉。

  去年十一月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引發嚴重的警民衝突,因而引發流血衝突。而這個衝突進而引起學生團體的關注,並且先後在行政院與自由廣場進行長期的靜坐的「野草莓學運」。而該等學生團體的主要訴求,正是要求修正「集會遊行法」。而此一呼聲,引發了藍綠陣營的討論,民進黨立院黨團率先於11月10日在立法院提出修法的版本;而國民黨基於馬總統兩年前之公開承諾,並由內政部警政署,以及國民黨相關政策研究單位進行修法版本的草擬工作,後經行政院會議通過,進而交由立法院進行審議。

這次所打開的修法政策議程,與過去不同的是,國民黨以及民進黨都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而且修改的方向,大抵都是將集遊法的許可制規定,修正為報備制。以致於在未來的修法期間,國民兩黨若能針對兩版本之間的差異,好好地進行協商,或許此次的修法議程設定,將很有機會成為我國集會遊行法的第三次修法。(王皓平,2008)

    由上述關於集遊法倡議修法的歷程,不難看出政策窗的開啟時機,總共經歷了三次的重大群眾事件,而前兩次主要關鍵在於政黨立場的相悖而胎死腹中,也就是政治流的流程無法凝聚,這似乎已是目前台灣政治生態常見的問題。政策窗開啟的時間已經是可以操控的,但重點卻繫於政治流的整合與凝聚共識。

【參考文獻】
王皓平,2008,「析論我國「集會遊行法」最近三次主要修法提案之政策議程設定」,網路資料http://www.npf.org.tw/post/3/5222
吳定,2003,《公共政策辭典》,精裝版。台北:五南,頁197。
陳恆鈞、劉邵祥,2007,「由政策選擇觀點談政策變遷」,《T&D飛訊》,第56期,頁1-18。

2009-10-06

[公共政策]垃圾桶決策模式

    垃圾桶模式最先是由Michael Cohen, James March, Johan Olson等人於1972年提出,這種模式首先用來探究「無政府狀態」組織 (organized anarchy) 的決策過程。這種以非線性邏輯來解釋組織決策的模式,稍後為John Kingdon (1984) 沿用,並且被用來解釋美國聯邦政府許多政策的決策過程。

    當政策所要追求的目標愈清晰明確,其「手段—目的」間關係的聯結愈清楚,各種變通方案可能導致的後果愈明確,相關的資訊愈充足,容許做決策的時間愈寬裕的情境之下,就愈可能採取理性的決策模式,但實際上許多的情境並非如此單純。而「垃圾桶模式」(Garbage Can Model)這一種非理性的決策模式,就常應用來做為解決當一個組織目標分歧,因果關係不明時的決策模型。

垃圾桶模式主要有三個特徵:
1.目標模糊 (problematic preferences) 
    整個組織本身所要追求的目標並不是具體清楚的,對各種施政目標的優先順序也不明確,此意味著組織對各種施政目標的優先順序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可以視必要情況隨時加以調整的,極富彈性。

2.手段或方法的不確定 (unclear technology)
    第二項特徵是對如何達成目標的手段或方法並不清楚。這種組織的成員通常只知道與本身職責相關的業務,對整個組織的運作充其量只有一些很基本和粗淺的認識。組織內的成員需要去嘗試錯誤,從經驗中去學習,甚至要在面對危機時摸索和思考解決的辦法。通常該種組織是一個鬆散的結構,有時甚至是先決定了要做什麼事或是有了行動(action),然後再去思考為什麼要做這件事,以及做這件事的目標是什麼,而不盡然像理性決策模式所主張的依邏輯思考的決策步驟以解決問題。
3.流動性參與 (fluid participation)
    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參與決策人員具有相當程度的的流動性,也就是說參與決策者可能前後完全不同,故同樣的議題由於不同的人員出席討論,結論也可能與原先規劃完全不同。
     以台灣的情況來說,行政部門擬訂一個法案送到立法院,需經過三讀的程序。就立法部門而言,在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的會議中,有可能因為極少數或某一持贊成立場的委員缺席而無法護航,導致法案被修改、擱置;相反的,也有可能因為極少數或某一持反對立場的委員不在場而被闖關成功。所以立法院進行表決時,時機的掌握變得非常重要。即使是行政部門本身,其參與決策的人員也是有流動性的,最明顯的例子可能就是因政黨輪替,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更迭或內閣的改組,導致所謂「人存政舉,人亡政息」。

【參考文獻】
Kingdon, J. W. (1984). Agendas, alternatives, and public policies. New York: Harper Collins.p212-232.

2009-10-05

[公共治理]多元論

   花了一個多星期的零碎時間,終於把這艱澀的章節給復習完了,然後再花一個多禮拜的時間蒐集素材、設計和著手準備教材,幸好K了好幾個月的PhotoShop,累積了一定的功力,終於可以打到機會發揮了。
   江部長之前還是學者時曾經提到過,多元論者認為人類世界原本存在多元的價值、信仰與制度,這種多元性不僅無法根絕,而且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我們會相信多元並存的現象乃是人性自然發展的結果,而且這種多元性將有助於每一種立場的持有者反省自身信仰的得失,從而促進社會的開放與進步。
   而在1920年代以後,美國的政治學者轉向採取行為主義(behavioralism)的途徑從事政治研究,傳統以社群看待國家的觀念逐漸不再受到以政治科學家自詡的政治學者青睞,並且盱衡當時美國的政治實況,他們也不再認為社會是一種命運共同體,轉而認為多元論所主張的分歧社會才是事實。進而,多元論成為美國政治理論和實務的主流,它不但是一種描述政治事實的理論,還是一種美國民主實務的形式,甚至是自由民主政治實踐的規範(許立一,2003)。

    淡江的陳恆鈞(2001)老師亦曾指出,一個開放競爭的社會,必然隨著價值多元化發展,而產生日益增加的團體衝突。多元論者認為,此種發展對於社會整體將是有利的,惟先決條件是允許社會成員或團體間相互競爭。在競爭過程中,國家只要扮演中立的仲裁者,維持遊戲規則的公平,社會團體勢力即可達成均衡狀態,不僅沒有任何團體能夠完全壟斷社會資源,弱勢團體亦能得到社會的保障。根據此種觀點,多元論與團體理論有著極密切關係。
   多元論者大抵主張,民主制度在本質上屬於政治精英間的競爭和利益團體間的議價,政策是由利益團體與機關之間的「聯盟」(alliance)所決定,並非由國家菁英所單獨支配。多元論者認為,在政治領域中,國家權力是割裂的(fragmentation),因此放棄國家與私人間的界限,民眾對於所關心的議題,可以直接透過團體協商,或是間接透過選舉機制,引起政治上的變化。至於國家的功能,依照多元論者看法,除了扮演被動的中立調解者,充其量類似一座風向標(weathervane),只是反應社會中強而有力團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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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3

[公共治理]價值多元的自由社會

    一般而言,價值多元(moral pluralism, value-pluralism)指的是有各種不同的生活形式(the form of life),它們是顯示不同的價值(virtues)而且是不可比較的。這些不可比較的生活形式不但是合理而可被接受的,並且表現了生活中的不同價值,人們追求這些價值係因其自身之故,絕不是為了某種目的。為了避免對於不同生活形式範圍的界定,羅茲(1986)提出三個主張以增強價值多元論的意義。[1]

   第一,這些不可比較的價值並不是根據它們的道德價值作嚴謹的排列,以便使人能夠決定追求那一個最高的價值(the highest worth),也不會因為追求不到最高的價值而變成這個人的道德缺憾。第二,這些不可比較的價值並不是經由某些客觀的道德判準而完整的排列。第三,則是這些不可比較的價值就是各種不同的基本關懷,也就是說,這些價值並不是來自共同的根源或是共同的終極原則。


   不同的生活方式明顯表現出來的是不同的職業,例如,我們很難想像一個警察的生活方式和一個醫師的生活是一樣的,或者可以說,一個水電工人的生活方式和一個餐館的廚師的生活方式當然是不一樣的。價值多元論者的主張即是說,醫師、警察、水電工人以及廚師不同職業表現的不同價值並不是可以完整排列出高低貴賤,然後某人因為沒有能力或機會追求到最高的醫師行業的生活方式之價值而只能去做個廚師,就覺得有所道德的缺憾,或是因此覺得自己的職業顯現的價值沒有其它行業的價值高或貴。事實上,從事以上四種職業的生活方式所表現出來的價值是無可比較的,它們之間更不是由何種最高的客觀道德原則訂定之後按照優劣高低排序的結果;每個行業的價值都是基本的價值關懷。

每個人依照自己的興趣與能力,以及社會可能提供的機會,充分自主的選擇各種可能的職業而表現不同的生活形態,這是價值多元的社會的基本結構,一般自由主義學者都不會否認,這種社會之出現與民主制度的結構息息相關。但是,台灣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民主社會,因為,基本上我們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但是社會卻不是上述描繪的那樣多元價值。下文將進一步討論至少聯考造就了排列式的價值鏈,這個鏈條是一般談教育改革不太注意的,但其實是教育百年大計非常重要的一環。

[1] 參考J.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395-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