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3

[公共政策]治安的解藥!!

一、 當前治安問題看法與對策。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通報」之犯罪指標分析資料,其所訂之「犯罪指標」係指暴力犯罪竊盜一般恐嚇取財一般傷害詐欺等「與治安直接相關」之案類作為分析基準。[1]而對於今(99)年1-4月治安情勢之分析,是呈現刑案發生數減少,破獲率略升之現象[2]

此外,依據法務部統計數據,今(99)年1-5月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之主要犯罪類型以公共危險罪[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與竊盜罪[5]等三者為大宗,占所有案件類型比例為54%。

又該部針對「犯罪人口率逐年攀升原因統計分析」[6]資料中,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之定數人數,由93年的11萬5,181人,逐年增加至97年的19萬8,685人,平均每年增加1萬6,816人,平均年增率為14.6%。

而以各犯罪類型分析,以詐欺罪的49.1%最高,其次為毒品罪的29.5%,再依序為竊盜罪的18.6%、公共危險罪的17.1%,賭博罪的14%。若是以人數來分析,以毒品罪增加4,319人居冠,占總人數25.7%,其次為公共危險罪3,994人,占總人數23.8%,第三則為竊盜罪2,700人,占16.1%,詐欺罪1,734人,占10.3%。依據該分析資料指出,近5年來以公共危險罪毒品罪竊盜罪詐欺罪賭博罪等為主要犯罪類型,此5種犯罪類型之定罪人數亦占總定罪人數的七成。

由上述法務部之統計數據及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標準綜合觀察,對於暴力犯罪竊盜毒品詐欺恐嚇取財傷害賭博等此類犯罪類型,為目前我國犯罪案件數量及與治安情勢關聯性甚高之案件。[7]

在日本有所謂的「體感治安」一詞,簡單地說,體感治安就是指民眾切身感受治安好壞的程度。[8]治安其實是一種民意觀感,既不等於警方發布的數據,且受媒體的報導影響較大,但台灣治安形象不差,整體治安也被民調認同係受政經大環境影響。

雖然,按照內政部警政署對於今年第一季的統計資料來看,治安情勢尚屬平穩,但是因為重大刑案之發生常引起社會囑目,加以媒體報導手法均對於犯罪手法等細節大肆渲染,影響民眾對於犯罪行為之恐懼心態,諸如之前屏東早班火車的隨機性侵、台北一○一的貴婦在白晝停車場遭搶案,以及最近的台中角頭槍殺案。

然而,前述兩者均屬歹徒隨機挑選對象之犯案手法,經報導後易引起社會大眾對於此種隨機性、不確定性之犯罪行為產生恐懼,與後者係屬選定特定人士為目標,且亦可能為黑道份子相互間利益關係之糾分所引起之事件,兩者感受程度上應有相當之差距。

行政院89年核定之「掃除黑金行動方案」[9]中,即指出黑道無所不在,遂將掃黑之類型涵括環保、校園、職業運動、農產品產銷、工程、選舉等各種黑道滲入嚴重之領域。鑑於黑道份子近來年之犯罪型態已漸趨多元化,針對實務上常與黑道份子或組織相關之犯罪類型,概略整理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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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圖與前述相關資料分析,除竊盜之犯罪類型以外,舉凡暴力犯罪毒品詐欺恐嚇取財傷害等犯罪類型,均與黑道份子產生關聯性,而其影響層面之廣泛,實有必要予以重視。

惟因「檢肅流氓條例」業於98年1月21日公布廢止,以往之「流氓感訓」已走入歷史,而依據法務部之統計資料顯示,在91年至97年感訓期滿出所的1,883位受流氓感訓處分人中,尚犯有刑事案件者占45.4%[10],近半數的比例在在顯示其再犯率之高,以及對於治安影響的潛在疑慮。

至於相關因應措施,日前刑事警察局於行政院治安會報亦有提出多項策進作為,諸如強化防制跨境犯罪遏阻詐欺犯罪制裁暴力犯罪加強查賄制暴[11]等等,皆為防制手段或程序上之因應措施,為求能永久性壓制此類犯罪案件滋長趨勢,尚需從制度面之變革予以配合,方收綜效。

(一) 警政預算回歸中央編列

鑑於日前台中市治安問題,學者楊永年曾投書指出[12],大台中的政治文化是重要的「中介」或「調節」變項。台中市特種行業林立是眾所皆知之事,其營運的背後涉及龐大的經濟利益,可能轉化成為議員選舉的重要資金,而地方政治(政府)久為黑道所把持。市議員可以藉由質詢,針對警察機關的預算進行審查,來做為干預警政運作的手段。

而黑道對地方政治的影響,就了選舉期間慣用的暴力及賄選等非法手段外,至其進入地方議會後,更加有恃無恐把持地方政策之制訂,繼而使投資環境惡化、政策搖擺成效不彰、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定與人民生活。[13]

因此,前嘉義縣長陳明文亦主張由中央成立警政總署,統一編列警政預算,確保員警執法獨立,不受人情干預。[14]而近日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尹永仁亦於媒體專訪時表示,警察人事經費應採一條鞭,如果警察人事經費一條鞭,中央化,預算歸中央,議會還是能夠監督,也沒問題,相信會對警察工作有幫助。[15]

(二) 合理分配警察員額

眾多研究發現,導致警力缺乏和警力配置不當的成因,包括:各縣市警民比例分配不當、警察工作量多、單位的設立制度有缺失[16]、警員無完善升遷制度[17]、警力素質有待加強等[18],並且也發現,所謂警力不足與警力配置不當的問題並不是每個縣市警察局都有,有些縣市的警局可能是面臨警力不足的問題,有些縣市警局則是警力過多卻沒有適當分配,有些則是警力不足又無適當地分配警力。

再者,中央與地方間也存在許多問題,中央警力精簡,但專業人才卻不足夠,而地方基層員警因為沒有良好專業訓練和升遷管道,導致基層員警人數雖然過多,卻無法分配多餘警力支援中央;日前台中市治安惡化問題受社會高度矚目,警方表示人力吃緊,但警力不足問題,普遍存在各縣市,以北中高三大都會警力編制來看,台中市短缺700人、台北市短缺2000人、高雄市短缺900人[19],這些都是急待解決的問題。

(三) 增列不得登記參選公職之規定

按現行法令規定,僅規定犯內亂、外患、貪污、「刑法」第142條及第144條妨害選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而按照已廢止之「檢肅流氓條例」對於流氓之認定標準,例如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槍砲、彈藥;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等,仍具有登記參選公職人員之資格,而予以藉由選舉途徑漂白,進而把持預算權干預地方警政。

雖然,法令已廢,但對於其所界定之流氓行為認定,仍為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而為防堵黑道份子與地方派系結合,經由選舉取得制衡警政之權力,最有效之手段莫如立法禁止其參政權。

(四) 研究投標採購過程中流弊並加以改正

許多招標及投標的流程,有利於黑道及幫派分子控制及影響標案的動向。例如,過去長期以來政府規定,領取投標申請書要登記,領取的申請書不得影印,於是地方政府就得到將要投標的名單,並可能透露給幫派組織。且資格標與價格標之間,可能相隔數月,黑道有時間找到所有的廠商,加以暴力威脅。前台南縣長陳唐山曾針對此規定加以改革,讓申請書在許多機關自由領取,不用登記,並且可以影印,另有地方政府刻意縮短資格標與價格標的時距,這些都讓幫派分子綁標圍標更為困難。[20]

(五) 規劃合理砂石採集和廢棄物清運流程

黑道能透過非法商業活動牟利,常常是因為有許多「必要」的工商業運作程序[21]在相關法令中規定過度嚴苛,而政府未設定合理政策化解法令造成的困境。因此,黑道才會受業者委託,進行相關活動,並運用其非法武力反制公權力的管制作為。追本溯源,政府法令宜有所檢討,並以合適措施化解造成業者的負面效應,將為根本解決之道。

(六) 檢討對地方民代言論免責權及不受逮捕或拘禁之特權

原本設計民意代表具有法律上的特權,乃是保障民代可為民代言,無懼行政機關之侵犯[22]。然而,探究台灣目前情況,行政首長為私人權勢指揮警察逮捕民代已無可能,民代不但是公眾人物而且常是社經地位優勢人士,特設法律以免民代受到行政威脅侵犯似屬多餘。反而,許多犯罪組織高層人士藉由選舉成為民代,不受逮捕及拘禁,造成偵辦困難,並反而可以藉由審預算、質詢警局官員等方式,反制警察機關。相關保障制度,造成犯罪者得以刁難行政機構,甚至羞辱警察官員[23],故實有檢討的空間。

(七) 基層金融機構,例如信合社及農漁會之改革

基層金融機構的主管,常常為地方幫派及黑道份子交往的對象;而其理監事,多由選舉產生,黑道份子及幫派組織更易介入。是以,台灣基層金融機構之特權超貸、利益輸送極為嚴重,損害存款人以及社會大眾權益。是以,政府應加強對於此類金融機構的管理,減少營私弊端。其中可能的方法包括:提高專業人士任職比例、加強輪調機制、強化金融檢查等等。

二、 黑道掛鉤問題對警察影響與對策。

黑道組織對台灣負面影響,不僅在於進口黑槍及毒品危害治安,更對於政府運作效能造成相當嚴重的破壞。當坐擁武力的集團,藉由選舉等機制,控制公部門權力及資源,將造成政府資源的流失,以及功能運作的障礙。

黑白掛鉤的警紀問題,癥結是「人與地」,有位三線三星高級警官就曾說,台中市警風紀問題「已不掛鉤,而是自己來」,換句話說是不肖警員已「角色錯亂」扮演黑道,暴露「人地不宜」嚴重性。[24]

例如販毒、娼妓、賭博、電玩……等行為,均需以隱密性之組織犯罪手法擴展服務,犯罪偵查不易,於是提供了警察任意性的執法空間。部分警察若有意以干預、取締手段衝擊經營業者生態,在利益集團拉攏下,容易從執法者變成共犯機體。

警察及相關治安單位若為黑道分子收買,包庇走私及暴力犯罪,對警方聲譽傷害至深,也對民眾安全危害至大。警方及犯罪者勾結之行為,外界極不易探知,恐需內部舉發,方能杜絕此惡跡劣行。是以,應建立對舉發者的保護及鼓勵制度,並將懲戒不肖警察人員之案例廣為流傳,以儆傚尤。

從犯罪學的觀點來看,警察違紀案件大都屬於個人理性的行為,違紀人員在犯罪之前,會先評估被查獲的可能性、懲罰的嚴厲性及可能的利益,因此,建構務實的警紀機制,須先預設警察違紀行為是理性的行為,並施以多元的防制策略,才是遏止貪念的良方。

比較明確具體的策進作為,則可以考慮採取「斷源」之原則,例如律定消弭警紀發生誘因的強悍策略,以降低警察人員違紀的機會;或是以高密度勤務取締賭博、色情場所、機械式輪調專案人員、以呈現涉案後果威嚇有犯罪傾向的員警等作為,都是可行之道。而對有違紀傾向的人列冊監控、調整職務使無法接近違反警紀情境、加強員警考核頻率以增加犯罪的風險、對違紀行為斷然處理以降低犯罪的報酬等,都是值得參採的作法。

三、 與黑道互動規範之見解。

目前黑白不分的情況,問題似乎不在於法無規範,而在於這些規範是否能被確實的實踐。以線民的運用為例,若依據法定程序,承辦員警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上級申請核准,此第三人還必須受相關的專業與法律知識訓練,一旦進行任務,警察除了必須隨時考核線民工作進度與忠誠度外,這些規範,不僅可能使線民的資訊曝光,更可能因程序繁瑣,而使警察望之卻步,迫使其又回到與罪犯交換利益來取得情報的老路上,這也是此規範已立法,卻無法產生實質效益的原因。[25]

然而,運用線民於實務上卻是必須之手段。就刑事司法目的而言,新型態之組織型、集團性犯罪已蔚為主流,檢警就犯罪之預防與追緝,往往須藉由來自民間人士之秘密消息來調整偵辦方向,相關線民密報已成為破案所不可獲缺之一環。例如:獵龍專案小組成員,即是透過密報得知林泰亨與惡龍─張錫銘互動密切,因而始得間接地推知張可能的逃亡路線及藏匿處所,最後並得以在台中縣沙鹿鎮將之一舉成擒。[26]

經查早期台灣光復後之治安任務上,即訂有「台灣省警察機關監管應注意份子辦法」之規定,作為對流氓、慣竊、煙民、假釋人、保護管束人、幫會份子、為人保鑣等應注意份子,進行調查或訪問,蒐集及分析研判資料之依據。嗣後遞演出警勤區一、二種戶之戶口查察及現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及「警勤區家戶訪查」方式,也分別訂出「家戶訪查辦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等規定。[27]

而學者所整理出現行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法令規範分別有:[28]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以「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查訪依據。[29]

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則是依據警職法第15條授權,屬於「法規命令」,作為細則性、作業性查訪之授權。

3.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屬於「行政規則」性質,為內部細則性的作業規範,對外不產生法律效果。

4. 「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實施計畫」係形成內部一致性共識之計畫,以供所屬參考與遵行,對外亦不發生法律拘束效力。

就目前關於警察與治安顧慮人口的接觸,事實上,都已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與辦法,而這些規定幾乎僅作一般性及技術性之規範,諸如查訪之對象、目的和蒐集之資料方向,但對於接觸或往來的範圍和應對,卻付之闕如。即使連最基本的注意事項及倫理需求規範均未見諸明文。

追根究牴,目前黑白不分的情況,真正的原因恐非在規範之不足,而在於警察人員與黑道因辦案需求上之接觸,其範圍和應對之間的尺度未予明確劃分,以及如何實踐與監督?其實,簡言之,即是警察人員內心必須秉持的那把廉能量尺是否能夠堅持高尚的標準?即便黑白互動規範已經確立,若監督重責仍落在警察內部的督察體系,以近來督察功能不彰之表現,已無法期待其自律,更難產生任何效果。可以嘗試其他諸如讓警察執法透明,而接受他律監督之作法[30],或許可以藉由外界的監督與箝制機制,來強化警察人員自律的力量。


[1]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通報》,2010年第20號。

[2] 刑案總數為12萬8,352件,較上年同期減少4,700件(-3.53%),破獲率83.27%略升0.47個百分點;犯罪指標發生數6萬8,186件,較上年同期減少4,308件(-5.94%),破獲率76.19%略升0.32個百分點。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通報》,2010年第20號。

[3] 占23.5%(其中93%屬酒醉駕駛案件)。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統計資料。

[4] 占19.1%(其中83%為施用毒品)。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統計資料。

[5] 占11.5%。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統計資料。

[6] 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統計資料。

[7] 公共危險罪此處未納入係因統計資料顯示高達九成為酒醉駕車案件,此犯罪類型有因肇事而查獲者,惟大多數仍為警察執勤中查獲,非如其他類型案件均有被害人,對治安層面產生直接影響。

[8] 李暖源,2007,「日本體感治安的迷思」,《刑事雙月刊》第19期,頁48~51。

[9] 行政院89年7月12日台89法字第20964號函核定。

[10] 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統計資料。

[11] 參閱2010年3月31日行政院治安會報會議資料。

[12] 中國時報,2010年6月3日,A30版。

[13] 許皆清,2008,「台灣地區組織犯罪之演進與現勢」,《警學叢刊》,第38卷第5期,頁95~116。

[14] 聯合報,2006年5月30日,C2版。

[15] 中國時報,2010年6月21日,C3版。

[16] 蘇保安,2003,「警察人力總量管制之研究」,《警學叢刊》第33卷第5期,頁263~290。

[17] 林佳璋、朱金池,2002,「刑事警察人力資源管理的理論與實際」,《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39期,頁45~84。

[18] 翁興利,1999,「警政再造:警力結構的觀點」,《理論與政策》第49期,頁121~140。

[19] 聯合晚報,2010年6月1日,A2版。

[20] 陳國霖,2004,《黑金》,台北:商周出版。

[21] 正例如砂石採集和廢棄物清運。

[22] 地方制度法第50及51條。

[23] 例如前屏東縣議會議長鄭太吉曾於議會質詢場合公開以三字經辱罵當時屏東縣警察局局長謝秀能,而謝局長僅能悶不作聲。

[24] 聯合報,2010年6月12日,A10版。

[25] 中國時報,2010年6月20日,A16版。

[26] 林明鏘,2005,「警察職權行使法基本問題之研究」,《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6期,頁97~149。

[27] 蔡庭榕,2009,「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法律探討—兼論相關預防式之執法措施」,《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46期,頁87~107。

[28] 同前註。

[29] 該條第3項規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30] 例如日本之「公安委員會」,係由公民組成監督警政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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