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了報導鐵路警察局局長為新北市參選人站台支持的報導,再看了今天一早警政署網站對於該局局長的處置,那股「官官相護」的感觸再次油然而生。試著推測如果這種情形是發生在一般中低階的基層員警,是否懲處情形也會一致呢?這可能會是一個很大的爭議。
以鐵警局局長的位階之高,公然有此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作為,再加上近來警紀蒙塵的特殊情境,卻只有「申誡乙次」此種不痛不癢的警告性懲處(試想一位局長一年的功獎是不勝其數),如何能使全國基層員警折服。
不過,往好的方面想,以「行政先例拘束」原則的層面來看,既然警政署對於這種公然站台支持候選人的行為,作出了「申誡乙次」的案例,那麼日後凡是警察人員有這種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站台支持行為,最重的懲處也不會高於申誡了,對於有心支持親朋好友的警察大人們,不啻為一個佳音。因為只需付出一支申誡的代價,就可以大剌剌的直接替支持的候選人站台,實在太划算了,隨便抓個酒醉駕駛違反公共危險罪的案子就可以抵銷了。
個人意見認為,以警政署統管全國近八萬之警察大軍,對此案例之處理似稍嫌草率了些。畢竟按照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舉凡公務員「違法或失職」之情形,都需依法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審議,更何況鐵警局局長是違反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的規定,而按同法第16條前段規定,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
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如果說,警政署對於「局長」「公開站台」此種行為,按照情節輕重僅該當於「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中之申誡標準的話,那亦可推論除了「大於局長」以上官階之人如有相同情形,才有可能處以較重之懲處,其餘之警察人員應可推論至多於「申誡乙次以下」之懲處。又或許以最嚴格的解釋,舉凡警察人員小至警佐一階的小警員,大至警監特階的署長,一律一體適用「申誡乙次」之懲處。但是,對於一般中低階警官的站台行為,與高階警官如局長、署長等站台行為所產生的效果,依據社會觀感是會有天壤之別的差異的,但結果卻都只是不痛不癢的申誡。
執政者鑑於台中市黑道遭暗殺事件,要求警政署訂出與黑道接觸之規範。但是,對警察而言,政治與黑道對警政的干預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更常見的是兩者同流合污,甚或合為一體,卻為何未針對此次公開站台事件,要求訂定與政治人物或者是「參選人」的接觸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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