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8

[行政法]法人的概念

法人一般乃是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就如自然人一般,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提起或接受訴訟。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財團等形式出現。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樣,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跟自然人的差異在於自由刑對法人並不適用,法人所接受的刑罰一般以是以罰款為主。

至於法人的種類,由於法律有所謂「公法」與「私法」,所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之法律,可區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一、公法人:依據公法而成立之法人,如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如農田水利會)等均屬於公法人。而所謂「其他由國家直接或間接得設立之行政主體」,主要有以下數種:
(一)公法社團-指由多數成員或會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例如縣、市、鄉、鎮等。

(二)公法財團-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三)公共營造物-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之一種組織體。
(四)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所以其從業人員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二、私法人:指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所成立之法人,可區分為以下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大類:
(一)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1.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2.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3.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二)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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