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著閒暇的假日,遇到壞天氣也沒辦法出遊,索性復習一下之前唸過的行政法,整理一下筆記才驚覺這麼多年沒碰這深奧的學科,記得的東西已所剩無幾了。
以下就是稍微整理過後的筆記內容(參閱蔡志方,2007,《行政救濟法新論》第一章)
行政救濟的意義:指「因國家或地方自治法(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有瑕疵之行政行為或應作為而下作為,導致人民或行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或公益受損,在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下,對於受侵害之人民權益或公益(法益),給予行政體系內或體系外的保護。
行政救濟的性質:消極性(屬消極行政之範疇)、嗣後的救濟、善後性措施(與權力分立、尊重專業分工、保護有限之行政救濟資源及阻止濫訟、阻止他人使用行政救濟有關)。
行政救濟的功能:
一、法規維持說:行政救濟之作用,乃在於維持行政之符合法律秩序、亦即依法行政之形式目的或法規之受維持。
二、權利保護說:行政救濟之目的,在於提供權利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公權力所侵害之人民以救濟。
行政救濟之理論基礎:
一、人性尊嚴與國民主權之原理
人性尊嚴:每一個人本身即是最高的目的與價值,任何人不得單純被當作他人實現一定目的之手段,而加以役使。
國民主權:國家乃為人民而存在,一切公權力既源自於全體人民之授務,其行使自應為全體人民之利益而為之,且根據客觀之民意(法律)行之。
二、有權利,即有救濟
其為所有權保護制度之根本思想,亦為行政救濟制度之發端基礎。
根據上述,可以簡單的將「行政救濟」區分出三個元素。第一個就是以具有「實質意義」的行政機關為主體,第二個就是以此主體所作成的「有瑕疵的行政行為」,最後就是必須有相對的客體(人民、行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為以行政機關為主體所作成有瑕疵的行政行為,而導致其權益(公益或法益)受到侵害(損害),才會有行政救濟的產生,藉由行政救濟的制度來達到權益的保護或補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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