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9

[行政法]何謂行政處分?

上班時突然有位同事拿了今年警大警佐班考試的題目,問我公務人員免職處分的救濟管道和一般人民對行政處分的救濟管道有何區別?一般稍有了解者都可輕易回答,公務人員免職處分的管道不外乎「復審」、「再復審」及「行政訴訟」三種;而人民對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則可依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接著那位同事就問說:「那公務人員的『行政處分』和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有什麼分別呢?」原來,許多公務人員對於行政法上「行政處分」的概念和人事法規中的「處分」產生概念上的混淆。

「行政處分」與行政上的疏失遭受「處分」的意義是截然不同的,將承辦的公文遺失或是上班遲到了,所接受的「處分」,是因為違反了公務員應遵守的義務而作成的處罰(如記大過、記過、申誡、降級、減俸、停職及免職等處分),又稱之為「行政懲處」,是行政機關對內管理其公務員的一種處分,並不同於行政機關對外部人民的「行政處分」。

而「行政處分」是行政行為的一種,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的定義,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簡單來說,「行政機關」自己「單方面的」對於某一個「具體」的公事,所作「讓外部的人」(也就是行政機關以外的民眾)「直接」受到「法律效果的影響」的「處理行為」(一種決定或是公權力的措施),每個「」內的要件都必須符合始能成立。

由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公務人員之「行政懲處」和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的內涵是截然不同的。但由於實務上隨著公務人員之間的口語化,而將兩者的概念予以混淆不清,而實際從構成的要素和發生之法律效果均無任何相關之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