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5

[行政法]概念介紹:行政組織、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行政組織行政組體行政機關這三個名詞,是行政組織法中最常見的基本概念,一般在研讀行政組織法之前,應先對這些基本概念有些認識,方能進一步深入去探討其他相關行政組織法之理論與要素,以下僅就這三個名詞作粗淺的介紹:

行政組織之概念
組織:一種多數人基於某種共同的目的而組成之社會單位,上自國際組織、統治團體、政府機關,下至公司行號、俱樂部,乃至於家庭,均屬於組織的範疇。
行政組織:指行使行政權限之各級組織之總稱,學術上之定義為以憲法及法規為依據而成立,為管理國家事務之核心,實現國家目標之最主要手段,對其他社會單位或組織體而言,具有監督及協調之功能。
行政組織之分類(以行政法學的角度)
一、統治組織與非統治組織
係以「是否行使統治權」為分類標準,國家及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屬於前者,行政組織乃依附於各級統治組織。
二、法人組織與非法人組織
以「是否具有法律上人格」為標準。前者具有法律上之人格,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也就是擁有權利能力,後者則不具有法律上之人格,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亦未擁有權利能力。依我國制度,法人資格之取得有三種途徑:
(一)直接基於法律(或法規)之規定者,如農田水利會。
(二)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如財團法人或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取得,如公司、銀行及合作社等營利社團法人。

三、公法組織與私法組織
係以「組織據以設立之準據法及其依據組織目標所從事之活動性質」為區分標準。各級統治組織原則上均為公法組織。

行政主體
一、概念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構造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概念,兩者具有上下層次的關係,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內部組織。行政主體就像是一個「人」,而行政機關則是每個人身上的「器官」。所謂行政主體,一般分為廣狹二義,狹義之行政主體係指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行政機關,並藉此實現受託付之行政任務之組織體。而為通說及實務上所採認之廣義的行政主體,乃指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得設立機關或置備人員,以達成其任務者均屬之。其所以為最重要的行政組織基本構造,乃是因為只有行政主體才能成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歸屬主體。
二、類型
(一)國家:
典型的行政主體,雖然在法律上之性質其實也是公法人的一種,不過特別的是,由於國家的存在及權限並非源自於其他行政主體,因此是「原始的行政主體」,而行政任務如果是本身所執行時,就被稱之為「直接行政」。反過來說,其他行政主體之權限來源,則均係來自於國家,在性質上則屬於「衍生的行政主體」。如果由這些「衍生的行政主體」來完成行政任務時,就是所謂的「間接行政」。
(二)公法人:
兼具有前述「法人組織」以及「公法組織」屬性的行政主體。
(三)公權力受託人:
除了上述的國家及公法人之外,自然人、私法人或其他私法組織,有時候也有可能因為授權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此時也可能成為行政主體。而這種私人因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被稱之為「行政委託」。該私人(公法人不能成為行政委託之對象)以法律為依據,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即為「公權力受託人」,而成為行政主體之一種(如海峽交流基金會)。
(四)私法組織之行政主體:(學理上尚有爭議)
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一個私法人,將該給付行政之任務交付給私法人,以私法之方式執行之,而不由它自己來執行該行政任務,例如臺北捷運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機關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而所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在學理上係指:
1.獨立之組織,亦即應具有單獨之預算、編制、組織法規以及印信。
2.具有特定之管轄權。
※管轄權:行政機關依據法規之規定所具有之「權限」,亦即特定行政任務應由何行政機關執行之意。行政機關必須要有管轄權,才能執行種種任務或履行義務,因此,管轄權可以說是行政行為的基礎。另一方面,管轄權也劃定了行政機關行為的範圍與界限。但有管轄權並不表示就能採取一切手段進行行政活動,還須要有行政作用法上的授權。

【參考文獻】
吳庚,200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台北:三民,頁157-168。

1 則留言:

  1. 第一句的行政「組」體,應改為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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