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源自於英美法「自然正義」之概念。「自然正義」是指任何人不假思索,依其固有的理性即可判斷為正當者。「正當法律程序」早期用於司法(法院)程序,及至現代福利國家出現,行政決策(決定)實際發生剝奪人民權利之效果後,乃逐漸要求行政決策亦須符合「正當程序」。依法行政則指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利分立之體制下,為達保障人權與增進公共福祉為目的,要求一切國家作用均應具備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法中之「正當程序」之內容
1.當事人之受告知權(受告知權),如︰行政程序法第39條、第43條、第55條、第96條、第100及第102條。
2.當事人應有表達意見之機會(聽證權),如︰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155條、第156條及第134條。
3.決策者應公正、決定附理由(公正作為義務),如︰行政程序法第43條。
4.決定書應載有救濟途徑(說明理由義務),如︰行政程序法第96條。
三、與「依法行政」之關聯
(一)「正當法律程序」與「依法行政」之異同:
「正當法律程序」著重於由上而下之措施,與淵源於歐陸法系德國之「依法行政」有顯著之不同。「依法行政」之主要內涵在於「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而「正當法律程序」則強調「法律須符合正當」。「正當法律程序」已發展至運用此原則檢視法律內容是否公平、合理及正義,故不論司法及立法均受其拘束︰而「依法行政」則僅能拘束行政與司法,是以,「正當法律程序」對「法治」之要求比「依法行政」更徹底。
(二)以我國法制而論:
「正當法律程序」之概念,大法官最初援用於人身自由之保障(釋字第384號解釋)及司法相關程序(釋字第396號解釋),再進而要求行政領域亦應有效實施,否則有關之法規可能構成違憲。如釋字第491號解釋,即正式揭櫫此一原則。舉凡作成行政處分的決策單位之合理組成、過程之公正、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書須附記理由及告知救濟方法等均應屬構成處理行政事件之正當法律程序的主要內容(釋字第491號解釋參照)。而行政程序法第4條亦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參考資料】:
吳庚,2003,《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八版,pp.111-112。
黃默夫,2001,《行政法-新體系與問題研析》,pp.123-128。
李惠宗,2002,《行政法要義》,pp.213-214。
湯德宗,2000,〈行政程序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下)》p914 以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6號、第491號及第4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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