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民眾陳情,受到不明鳥兒噪音干擾,請求政府機關處理。環保局還是用老套招數,引用先前環保署所發的「非連續性噪音由警察機關處理」的不合情理函釋,硬是踢給警察局,想移給農業處,農業處也推說只管到鳥,管不到鳥的噪音。
業務單位的承辦人今天打電話來詢問改分其他機關要用什麼理由,她想了兩天實在想不出來。實在可悲啊!大學畢業生,做了十多年警察,這種「鳥」案我不用想,隨便也能舉出好幾個理由。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的「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係以處罰行為人為對象。鳥類或是動物非該法處罰對象。
二、從「刑法」角度:依罪刑法定原則,查無相關條文規範可施以刑罰,況且,刑法在於處罰人之犯罪行為,鳥類並無刑法所定之「行為能力」,無法適用。
三、從「刑事訴訟法」角度,被告須為自然人,動物不適用。況且鳥類居無定所,無從傳喚或送達,亦無從定管轄法院。
上述各種警察常用法律皆無可適用,自然即非警察業務範圍,依法無據,那還需要去找什麼理由和該費心分給那個機關處理。
所有的法律規定,規範的對象一定是人或人的組織(例如法人、機關、公司…),絕對不會動物。為何?因為我們無法和動物溝通,動物怎麼有辦法理解人類的法律規定,更進而期待牠們能遵守別的物種所定的社會規範呢?
回歸案件的問題,一個人連受不了鳥的噪音都無法自己解決,找其他人應該也無解了,更何況是找警察!找神比較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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