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無意中看到一篇曾任美國某州檢察長利用統計分析工具,有效降低地區犯罪的TEDX演講,原來人家好幾年前的預防犯罪思維就已經進化到利用有效的分析工具和策略,我們現在口口聲聲說要利用big data,但連資料怎麼建立都摸不著頭緒,這是一個很好的入門方法。
台灣從傳統到目前的主流思維,不脫離取締、逮捕和隔離的手段,長期受到80•20法則的影響,老是鎖定累犯率高的治安人口為常見及主要的偵查對象,做法並沒有不對。但是,人抓到了,移給檢察官也起訴了,但法官動輒交保或輕判,也只敢私底下咒罵,繼續我抓你放的循環遊戲。
可是,卻有人直接用數據統計資料證明法官的決定方式有瑕疵。不單如此,還進而研發建立一套準確度高的評估標準,提供給法官作為釋放被告的決策參考。
先告訴你以前的決定方式不妥也不合需求,會對社會的公共安全造成害,再提供給你一個可靠的方式供你參考使用,何況用了以後的成果,用數據證明確實有效,這比關起門來想破頭去想沒什麼說明力的說帖還來得有效。
只是,我有點懷疑,憑現在的技能與能力,能不能建立、蒐集和分析運用完整的犯罪資料庫?更別提高層長期急功好利,短期見效的心態,這種需長期努力的工程,一般是不太可能獲得重視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