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鬧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路英雄莫不傾盡全力衝刺,正當選前之夜的黃金時段,花蓮分局警方獲報在市區有民眾散發不實文宣,也就是俗稱的黑函,火速派員瞭解並順利查獲正在散發文宣的女性民眾,依法將其帶回派出所查證。熟料,某里里長候選人竟率支持群眾包圍派出所,要求警方釋放其助選員,而一度與警方對峙,幸警方展現依法行政之堅決態度,在舉牌舉告後,候選人及其支持群眾解散離去,才轉而繼續競選行程。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的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獲報有民眾涉嫌違反此項法令,散發不實文宣,依職責派員前往調查,進而發現某候選人之助選員持有所檢舉之文宣物品,依法帶回警察機構調查,本係法定職責之調查行為,且案件須經調查過後始能初步認定涉嫌違反法令之程度,再生是否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之問題。
因選舉情勢之激烈,散發打擊敵對陣營之不實文宣已是常見之選舉手段。為淨化選風遂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訂有此一規定,即在約束選舉期間勿因此惡劣手段干涉選舉結果之正當性。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歷次選舉活動,黑函滿佈仍屬常見,而警察對於此類調查工作亦是疲於奔命,就是為了維持乾淨選風。
此時,選擇在選前之夜散發黑函之舉動,彷彿多年前高雄市長選舉的走路工事件翻版,意欲利用警方投注大量警力於查賄及維持遊行隊伍交通秩序,警力調度吃緊之際,利用散發不實文宣之小動作意圖影響選情,幸賴警方布署綿密,順利查獲散發之人,使其意圖無法得逞。
而候選人未能約束其助選員或支持群眾一同維持乾淨選風之理念,竟而率眾包圍派出所,意圖影響警方之調查工作,並大肆鼓譟污衊警方執法偏頗,此舉實為不良之示範。如若基於政治考量,對其助選員或支持群眾涉案欲表達關心之意,僅需向警方致意或派人表達關切之意即已足夠。以現今民智已開之環境,已非警察強力干預即可操作或影響選情,此舉似乎低估了選民的觀察力和判斷力。況且警方執法權之發動是因為其助選員散發不實文宣之行為,若無此行為,警方更無須調派員警調查,徒增辛勞。
選前之夜之戰況激烈,昨天傍晚六時甫下班從市區返回住處之路程中,看見市區警察在每個路口都有佈署警力,三步一崗、五步一哨,再加上毛毛細雨,其辛勞可想而知。該候選人率眾包圍派出所之舉動,使得花蓮分局必須從警力已吃緊到捉襟見肘的狀況之下,還要動員至該處維持秩序,徒然耗費社會成本,實非民眾之福。
政治活動的參與確實是需要熱情,但如果想成為政治人物也必須學會別讓情緒影響理性的能力。一場選舉,在下午四點封箱開票之後,隔日又回歸於平靜,別為了一場選舉替自己豎立莫明的恩怨,也別利用辛勞的警察作為圖謀私利的手段,因為警察是於屬於國家的資源,而不是為了選舉而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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