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8

[憲法]環境權

問:試述環境權之性質?以及環境權之憲法上的意義?以及相關環境權主張的問題點為何?

答:

環境權

    所謂「環境權」係指對自然之生態及生活週遭環境可享有之利益狀態 。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發表「東京宣言」揭櫫-享受環境、維護自然資源之權利,為基本人權之一,此一宣言揭開保障環境權之序幕;1972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世界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特別強調環境權之理念;1987年,聯合國環境特別委員會所提「共有的未來」報告書,發表「世界環境權宣言」。主張「享受良好地球環境之權利-環境權,與人民之任何基本權的地位一樣。」

2012-03-07

[行政法]判斷餘地!

問:何謂「判斷餘地」?試舉我國法制上的實例 1 則加以說明。

答:

        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2012-03-06

[憲法]層級化的保留體系!

問:請解釋何謂「層級化的保留體系」?試舉我國實務見解兩例加以說明。

答:

        憲法並非對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軒輊、毫無差別之保障,且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亦與所謂的規範密度有關,應視其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針對此一問題的釐清,亦即所謂法律保留的「規範密度」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中,試圖建立層級化的法律保留概念,其闡釋內容為:「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2011-12-31

[閱讀]罪行

More about 罪行

好久沒有像最近一樣,可以好好把一本書悠閒的看完,再坐下來寫篇書評。自從接下新的職務工作之後,這種怡然自得的時間都是片斷的,實在很難持續,也連帶影響自己將感想寫在blog的時間,導致量產數愈來愈低。

作者從刑事辯護律師的角度,從自己經手過的案件當事人本身的故事,來敘述一般人都不易見也沒興趣的犯罪動機和背景。每個犯罪者背後都有個不為人知的故事,而這些所謂的「犯罪動機」都是目前司法實務上,相關執法者都未深入重視,甚至可以說不屑一顧的。以自己從事十數年說長不長,說短不短的警務工作生涯,從以往的案件經驗中,犯罪動機幾乎都是警詢筆錄中那千篇一律的一句話:「你為什麼要這麼做?」而之後則是洋洋灑灑的犯罪過程和行為結果。

2011-10-30

[工作]死守成規or顧客至上?

    一個多月沒寫blog,突然心血來潮想抒發一下,卻無法喚起以往般行雲流暢的感覺,連起頭的構思就讓自己想了好一會兒,看來養成的習慣荒廢了之後,又得再從頭開始培養了。好的習慣養成不易,還是持之以恆來得好些。

    中午下課後,帶著小孩到家巷口的那家麥×勞來解決午餐,例假日的人潮擠到了門口,順著隊伍站了一會,約末十分鐘後,正納悶怎麼都沒有前進的動靜,側身過去看了一下,隔壁的那排只剩下兩個人,但排在前面的四個人都沒有想要移動的意思。原來他們已經點好餐了,只是在等著領餐而已,心裡嘀咕著要領餐到隔壁一排等嘛,幹嘛大家都躇在門口,害後來進來的客人都以為要排到門口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