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
此種分類標準是以適用領域來作區分。一般行政法是所有行政行為均適用的法律規定,或是具有共同性的一般原則,其範圍包括一般行政法之法理、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執行法等等。而特別行政法則是指僅適用於特別事件的行政法規,例如警察法規、交通法規、稅務法規、人事法規等等。
而學界亦有將一般行政法稱之為「行政法總論」,而將特別行政法稱之為「行政法各論」的說法。至於為何要區分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最明顯的效益就是為了要區別法律適用上的優先順序,也就是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就某一具體個案,必須先適用特別行政法,遇到特別行政法未規定的情形時,才能適用一般行政法。
二、內部行政法與外部行政法
此類區分標準是以行政機關為基準,就適用的對象來做區分。內部行政法,顧名思義,即是對行政機關內部人員產生效力的行政法規,例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原則上,除非有特殊狀況,內部行政法只對內部人員發生效力。但是內部行政法並不只侷限於行政規則,還包括有法律或法規命令在內,像是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
而外部行政法則是指既經對外公布,對行政機關本身與人民發生拘束力的法規。人民可以直接引據法令而有所主張,包括法律、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規章等等。
三、平時行政法與戰時行政法
以時期來做為區分標準,適用於平時一般狀態的行政法,比較著重程序上的正當性與合目的性。而戰時行政法,則是著重在政府機能可以最迅速的發揮戰時的效率,因此,往往會犧牲正當程序,對人民的權益也常會有過多的侵害。然而,在此狀態之下,人民固然應該有忍受的義務,但是行政機關也應該有補償人民損失的概念。
四、干預、給付、計畫行政法
以法規的內容來做區分,可以分為干預行政法、給付行政法與計畫行政法。這是相對應於「行政種類」而區分的,規範各該行政領域內的法規的總稱。
【參考文獻】
李惠宗,2008,《行政法要義》,四版,台北:元照。
吳庚,200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七版,台北:三民。
您好!不知是否可以請較一些有關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問題嗎?因為我目前在修讀行政法的課程,對功課上有些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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