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0

[行政法]行政法的法源!!

  法源(Rechtsquelle)一詞,依據觀察角度的差異,可以有不同的意涵,而吳庚(2007)將之區分以下幾種層次:
1.從人類之觀念及行為模式,探討社會規範(宗教、道德、習俗及法令等)之來源。
2.在各種社會規範之中,選擇可以作為實證法規範之知基礎。
3.構成某種法律領域中,各項實證法規範之總稱。
4.對法律秩序之維持,經由價值判斷而獲致之準則。(狹義之法源)

另外,也有另一種不同的區分:
1.從法社會學、法史學的角度觀之,法源意指「法規範發生之根源」,即促成特定法秩序,或特定法律的原因,包括所有可以實際影響人的想法、行為模式者,例如宗教、道德及風俗習慣…等等。
2.從法哲學的角度觀之,法源意指「法規範的評價根源」,即賦予法規範倫理上拘束力的根據何在?例如正義、公平、法律安定性以及事物本質等。
3.從法釋義學的角度觀之,法源意指「法規範的認識淵源」。其所關心者,係應該如何認識到現行有效的法規範,能在實務上獲得適用。

  在法學上一般將法源理解成「實定法之認識基礎」。而所謂的「實定法」,係指在特定時空內,以國家之權威確保其拘束力及執行力之法規範。在此意義下,法規範所以成立及表現之形式,即為「法源」。

行政法之法源,除了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外,尚有行政法之一般原則(李惠宗,2008)。而此所謂的「一般法律原則」則指不成文法的「法律原則」,例如公平正義的理念、公益原則等。

一、成文法
(一)憲法
「憲法是抽象的行政法,行政法則是具體的憲法」憲法不但規定了國家基本組織,也規定了國家作用的基本原則。
(二)法律
行政法最主要的法源,法律係民意代表就具體之生活關係,在立法政策的選擇之下,作抽象利益衡量,所形成之具有強制力的規範。
(三)國際法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屬於並行的法律體系,其具有拘束力而可作為行政法之法源。而其形式約略有國與國間簽訂之條約,以及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或國際組織所簽訂之行政協定等。
(四)命令
係一種抽象的上位概念,指由行政機關依憲法或法律授權,就抽象之事項所訂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而其種類約略有如下數種:(吳庚,2007;李惠宗,2008)
1.緊急命令(憲法第43條及其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2.法規命令(最狹義之命令)
3.行政規則(又稱職權命令)
4.特別命令(或稱特別規則)
5.自治規章

二、不成文法
(一)習慣法與行政慣例
1.須法律明文承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16條)
2.不違背法令與公序良俗之行政慣例
3.具有「行政自我拘束力」之行政習慣
(二)解釋或判例
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2.行政法院之裁判
(三)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
2.比例原則
3.信賴保護原則
4.公益原則
5.
明確性原則
6.平等原則

【參考文獻】
李惠宗,2008,《行政法要義》,四版,台北:元照。
吳庚,2007,《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版,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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