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9

[工作]兄弟!我該如何救你?

前三天一直被一個案子給糾纏到焦頭爛額。督察室調查一件疑似廢弛職務的陳情案,當事人甲警員本來在值班,突然遇到民眾乙來所報案稱,派出所後方約50公尺處路邊有一對男女AB在爭執,男子疑似持有刀械,恐有危險。

甲警員見備勤同仁尚在處理車禍,且地點又距派出所甚近,直接單獨至現場處理。抵達現場時即發現A男持刀欲殺害B女,B女已身中數刀受重傷,遂立即持槍上膛喝令A男棄刀,A男即丟下手中水果刀,坐於B女旁等候逮捕。

以上這是甲警員第一次訪談的內容,初看之下,並未覺得有何違反法令之處。但直到看完了他第2次和第3次訪談內容,和另外兩個現場目擊民眾的訪談資料後,頭就開始痛了起來。

第2次訪談時就翻供了。因為離現場很近,其實一出派出所大門就可以看到A男持刀殺害B女 ,抵達現場距離兩人約一公尺,殺害行為仍在持續,甲警員仍然只是持槍多次喝令A男棄刀,直到A男殺累了棄械投降坐在路邊任人宰割。

目擊民眾的說辭則是指原先兩人只是口角糾紛,甲警員即在旁,突然A男手持水果刀,將B女強壓在路旁從後刺殺十餘刀(甲警員說從後勒住砍殺),甲警員均僅持槍在旁喝令A男棄刀。

因為目擊民眾互不相識,目擊位置又不相同,可信度相當高,這就是相當棘手的地方。甲警員的說辭數次反覆,目擊者的說法相對可信且對其不利。但是,對一個畢業分發剛滿半年的新手,當時應該已經嚇傻了,以致無法即時反應,連對空鳴槍的基本反應都做不出來,後來被督察員訪談時亦手足無措,語無倫次,做出不利於己的供述。

即便如此,離刑法瀆職罪中廢弛職務的構成要件尚有相當程度的距離。所謂的廢弛職務,按實務對於該罪之要件,係指公務員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之職務,而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而言(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898號判例參照)。本件事實係由口角糾紛引起的殺人案件,是否屬於災難即有疑義;又不為預防或遏止之字義解釋,應該是以有無「作為」來判斷,而非以「作為強度」來判斷,難道做得不夠好就算是廢弛職務嗎?

一直對於督察系統為了提升「靖紀專案」績效,數次主動將同仁移送法辦的作法,非常不以為然,也曾多次嘗試力阻此一作法,幸虧有刑大的 同事力挺得以順利阻止一些因公執法職務,卻因不諳法令規定而有「誤觸」法網之「虞」的同仁倖免於難。

但是,這次督察單位已經決定將案件移給檢察官認定有無違法。而且,即便廢弛職務部分可以脫免,但仍然難脫業務過失致死的問題。畢竟,被害人是在甲警員面前被刺殺二十多刀以致死亡,既然都已經持槍上膛了,為何不多開那一槍呢?

這種無力的案件,只能盡人事聽天命,至少業務過失致死還有被處拘役的可能性。只能聊備一格的以「依法令之行為(為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及「無期待可能性」來分別主張阻卻違法性及罪責,本來還想加個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要件來增加構成難度,可是書到用時方恨少,這時才痛恨大學時不好好唸書,長官又看不懂專業術語,承辦單位又一直催促,只能草草寫了三頁意見交出去。

事後想起,一個剛踏入警界才半年的菜鳥,竟然就要為了這麼一起案件,可能得賠上他的前途和未來。即便最後可能無罪,對其士氣應該也已經造成相當程度的打擊。他是真的倒楣運氣不好,還是整個制度體系害了他。

原諒我,兄弟!我真的力有未逮,不知該如何救你?

1 則留言:

  1. 怕開槍會引發後續的麻煩,也應該要用警棍立即制止該名嫌疑人才是。

    長官又看不懂專業術語←長官躺著也中槍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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