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上次面授時下課後某個學生的問題,「產業道路」究竟算不算「道路」?當時因礙於時間,和幾位同學簡單討論後隨即結束,但事後想想,不禁令人納悶的是,為何他們會提出這樣的問題?
「產業道路」究竟算不算是「道路」的範圍,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即有明定道路的範圍,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簡單來說,舉凡「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皆屬於道路的範圍,更何況「產業道路」的名稱中就已經有「道路」兩字。所以,產業道路是屬於道路的一種,無庸置疑。
既然屬於道路的範圍,而用路人在其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舉發自然毫無疑義。但為何會有疑問?有同學說如果可以開單那要怎麼開?又沒有路名可以填單,我笑著回答說這是執勤技巧的問題,沒有路名,那可以找附近可以利用的地標,例如電線桿都有編號,可以註明電線桿上的編號,然後再測量屬於那個方向和距離就可以了(但實際上只要載明位於何地之產業道路即可)。
之後,又有同學提問,那在港區內可否取締交通違規,而且一次舉兩個案例,一是超載砂石車進入港區後可否開單;二是工人在「廠區」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或是戴工程帽)可否開單。當是我很想反問回去,砂石車進入港區後到停車卸貨的地方是否屬於道路,一般人車可否均以此地通行,如果成立的話,自然可以依法舉發。港區僅是屬於管制區的範圍,進出人車有特定的管制規定,但並不妨礙道路範圍的界定。例如現在一些工業區範圍之大,那個不是裡面又興建一堆供人車通行的道路,只是一般情況下,沒有警察會跑進去開單而已,但不代表就可以在裡面違規。
另一個案例,工人在「廠區」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或是戴工程帽),如果是在「工作地區」(簡單來說就是他工作活動的範圍),開單似乎有爭議,因為有可能因為工作地區範圍太大,他僅是為了便利自己迅速工作而已(例如工廠廣闊,兩端相距有500公尺,為了能迅速從一端到另一端騎乘機車)。但如果已經超出「工作地區」的範圍,進入到一般人車也可以通行的地方時,自然可以依法掣單舉發。
當時我僅是簡單地回答必須考量立法目的、實際情況和掣單所欲達成之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條明定其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只要是在道路的範圍,而有影響用路人交通秩序或交通安全的情形時,個人都贊成應予勸導或舉發。
但同仁會有如此疑慮,顯然對於自己執法信心的缺乏,而這應該與平時的法規教育和訓練有關,幹部們只知道規定目標件數和項目,鮮材指導執行的作為。平時的訓練也大都告知掣單項目的法條依據,較少利用實務上較常發生的情境來指導同仁執法的作為。開單人人都會,看法令規定就會開了,但碰到的一堆情形卻沒有人教導如何處置,也難怪執勤的同仁會無所適從,產生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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