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同仁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直接回應要求,全部攔停一一開單舉發,但此舉也是最傻也累死自己的處理方式。每當同仁諮詢此一問題,我都解釋常見且基本的行政法概念:「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
最白話的解釋,即是本身行為如係違反法令者,即無權利要求執法人員對於其他人為相同處理方式。而最有力的依據,即是兩則法院的判決。一是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95號判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二是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2號判決:「憲法固定有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之明文,惟人民不得就其違法行為主張平等權,易言之,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第一則最高行政院判決之意旨,以交通違規為例來解釋,當有交通違規被警察攔停舉發,即便剛好有個跟你一樣違規情形的民眾路過,未被警察人員發現,也不得要求警察比照辦理放你一條生路。
第二則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的意思,則係上例之反面解釋。亦即,違規民眾不能要求警察比照其違規處理方式,將其他違規民眾一樣攔停後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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