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9

[刑訴]現行犯抓與不抓都有事?

最近處理幾件告訴乃論現行犯未逮捕的案件,第一件是議員檢舉,第二件是檢察官來函要求查明,兩件案情不同,但都不太好處理,現在想替同事解套,避免觸法的法律意見真的愈來愈難寫了。

一般實務上的作法,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警察都是等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再開始受理並展開調查。因此,如果是當場實施之犯罪行為,例如鬥敺傷害等,也都是先請被害人到醫院就醫,開立驗傷單後再到派出所報案,受理傷害告訴,鮮少有人關切有無涉及現行犯是否應予逮捕的問題。


依據法文解釋,現行犯,任何人「得」逮捕之。有人認為是屬於權利,而非義務,但此一說法在私人部分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在執法者的角度,可能就背離了國民感情和期待。因為,按照相關法令,警察本就負有犯行追緝和調查犯罪的「職責」,具有積極作為的「法定義務」,如果可以放任現行犯不抓,顯然不合常理。

但是,在告訴乃論之罪的情況下,是否能有例外則有不同的意見。有人主張現行犯的規定並未區分犯罪類型係屬公訴罪或告訴乃論,而告訴係屬追訴條件,非為偵查犯罪或犯罪調查的起動要件,司法警察依據警察法及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分別負有犯行追緝及協助偵查與逮捕等職權與義務,自然應當場實施逮捕,不論其係犯何罪。

但此一見解,卻與上述實務現況不相逕庭。究其原因,可能因上開觀念認知積習已久,加上多數執法者認為既未提告訴,自然尚無發動調查或後續追緝人犯之必要。畢竟,基於行政資源及效率的考量,如果調查後告訴權人並未提出告訴,豈非全做白工。尚且,另有一說係猜測立法者設計告訴制度之目的,即有可能是為了避免耗費訴訟資源而設,自然應以是否提出告訴來作為起動偵查手段的開端,始符立法目的。

另外主張警察得予裁量是否逮捕的見解,部分文獻肯定的理由主要是以「比例原則」和精神的運用加上「法益衡量」,來採取事後調查追緝等適當措施,作為替代當場逮捕的手段,最常見的就是集會遊行遇到暴動時,如果群眾人數遠大於現場警力,則多半採現場蒐證,事後偵辦的方式處理。

但類似的情況並非只此一端,常見的還有平日經常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不是毀損或就傷害,但卻從未見過任何一個車禍當事人有被當場逮捕的。好奇的翻閱法令,卻發現一個吊詭的事,依據內政部與交通會銜訂定發布的「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刑事告訴乃論罪部分,必須經過合法提出告訴,警察始能移送檢察官偵辦。不過該條規定在99年10月26日修正時被刪除,而該法規更在101年10月2日廢止。這是否代表,現在處理車禍案件,雙方當事人未離開現場前,也有現行犯應否逮捕的問題呢?

在最近的新聞案例中,某女立委踢破法務部長辦公室大門,被以妨害公務與侮辱公署函送,法務部是檢察官的上司,也有配置法警人員,但為何未將該立委以現行犯逮捕?另外,反觀苑裡反風車抗爭事件,員警依法逮捕現行犯卻以「執法有瑕疵」為由受到懲處,令我疑惑的是,下令逮捕的一定是現場指揮官,為何懲度最重的卻是執行的員警?而且,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抗拒逮捕者得施以強制力,為何上手拷卻被指為執法過當?難到面對抗拒逮捕者,一律均用徒手方式壓制,不顧執法人員自身的安危嗎?

如同內政部長所說,這是個「兩難的爭議」!不抓,顯然於法未合,況且可能還有無法保全被告以利追訴權行使的問題(這點在告訴乃論似乎少見);抓了,又可能面臨最後未出告訴,反被指責為濫權逮捕或執法過當,進退維谷。看來,這行飯愈來愈難吃了

2 則留言:

  1. 議員檢舉那件.終究還是送法院.不知是為符合議員期待(選民?).還是事實確認(三名員警對抗兩派約20至30人)後的於法有據...

    另如您所說的下令逮捕的一定是現場指揮官.其實有時不會是現場指揮官.而是遠在幾里外的電話遙控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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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同仁被移送是我可以預見的,因為以查案人員的立場和觀念,他們寧可交由檢察官去決定,也免得被質疑官官相護。但令我灰心的是,我提供上述的見解給他們做為理由,似乎不被接受,所以才會感概的說這行愈來愈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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