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剛好見到一篇有趣的新聞「女不服取締 黑筆改罰單」,因為女騎士逆向行駛遭警方攔查,之後又發現安全帽帽帶未扣,掣單舉發時多開了一條未戴安全帽,女騎士不服取締,直接拿起黑筆,把罰單上未戴安全帽的違規事項直接塗改,遭員警以妨害公務逮捕。
一般人的最先反應的疑問應該是:「為何是妨害公務?」以前的案例只聽說過罰單上偽簽他人簽名大多是涉嫌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等犯罪;如果是還沒簽名就把罰單搶過來撕毀,就是毀損公文書等罪,若是簽完名後撕毀警察給的通知聯,是不成罪的。
那此則新聞案例,為何是妨害公務呢?
先從罰單到底是屬於公文書或私文書的性質開始解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也就是俗稱的「罰單、紅單」,一式有四聯,分別是移送聯、通知聯、迴覆聯與存查聯。通常警察掣單內容是寫在第一聯(移送聯),然後藉由複寫紙套印在其他三聯,填寫完畢後交由違規人確認後,在「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簽名,代表由違規人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
所以,在最高法院的判例認證下(83年台上字第6631號),罰單的移送聯和通知聯,性質是屬於刑法上之私文書。若是偽簽他人簽名,即屬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等罪之範疇。
上面的說明有一個關鍵的動作,就是「簽名」。簽名代表的是違規人領收罰單的通知聯,簽名那張的移送聯代表的是收據;若是在尚未簽名之前,紅單性質上仍屬於掣單員警所有,填寫完違規內容但尚未交於違規人確認簽名,則是屬於刑法第10條第3項所規定的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所以,實務上很多的案例均認為,在還沒簽名就把罰單搶過來撕毀,致令不堪用者,係觸犯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文書罪。
回過頭來看此則新聞案例,女騎士還沒簽名,所以罰單還在警員的掌管範圍之內,依據前面的說明,應該還是屬於公文書,但為何未構成第138條的毀損公文書呢?關鍵在於第138條的要件屬於結果犯,必須被毀損之物要致令不堪用。但仔細端詳新聞中的照片,女騎士只是用黑筆劃幾條線塗鴨,「未戴安全帽」的字樣還是可以辨視,是否已達「致令不堪用」的程度,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至於,最後用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移送,妥適嗎?
只要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即構成妨害公務。女騎士安全帽帶未繫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可舉發處罰,有人可能會認為是輕微違規,警察應該勸導。但此係行政罰法上賦予的裁量權,若是違規人不服勸導或是惡性重大者,掣單舉發亦屬合法。至於違規人違法後的態度如何,影片中一清二楚。
既然警察依法舉發,即屬於依法執行職務,接下來只剩下「直接拿黑筆塗改」的行為,是否構成「強暴脅迫」的要件了。
雖然,看起來塗改的行為外觀似乎尚未達到「致使不能抗拒」的強暴要件,女騎士亦無用言語要脅的情狀,但若是塗改的動作出於迅速不及制止或抗拒,應該還是可以認為符合強暴的要件。
另外,從法定刑度的角度來看,135條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反觀138條的法定刑卻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用較低刑度的135條妨礙公務移送,反而是對女騎士較為有利的選擇,警察看起來還是有考量到情輕法重的問題,還有人質疑警察不夠人性嗎?
結論:再怎麼不滿,罰單還是等簽完名領收了以後,再決定要撕還是要塗!
雖然,看起來塗改的行為外觀似乎尚未達到「致使不能抗拒」的強暴要件,女騎士亦無用言語要脅的情狀,但若是塗改的動作出於迅速不及制止或抗拒,應該還是可以認為符合強暴的要件。
另外,從法定刑度的角度來看,135條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反觀138條的法定刑卻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用較低刑度的135條妨礙公務移送,反而是對女騎士較為有利的選擇,警察看起來還是有考量到情輕法重的問題,還有人質疑警察不夠人性嗎?
結論:再怎麼不滿,罰單還是等簽完名領收了以後,再決定要撕還是要塗!
那請問紅單簽完名
回覆刪除拿去祭拜並插香
拍照是否有構成任何犯罪
認真不開玩笑
但交通裁決所依據行政程序法回收更正,紅單上錯誤違規時間欄和開單時間欄再發函給被舉發人,即構成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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