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愈來愈多同學對於以實務案例出題的作業,因摸不著頭緒無法作答,直接打電話來問答案(非常直接的學生)的次數有點頻繁,又考量多數「可能」因為勤務無法前來上課的同學們的權益,看來只好再利用點時間將解題的方答再說明一次(如果再不會我也沒辦法了)。
一、解釋名詞部分,行政主體在課本上並未提到,必須參考上課時的教材第6頁和blog裡「法律知識」類中「概念介紹:行政組織、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這篇文章。其他的部分除了前面所提的文章,以及教材的第6、7、9及第22頁,還有課本的第7-8頁(行政組織)、51-52頁(行政機關)及54-55頁(行政官署)。
二、這一題如果只看課本的話會產生陷阱,誤認是「指揮」之一種,上課時有講到這種情況應該屬於教材第36頁中的干預(代行處理),也就是課本第76頁中的「代為處理」(因為直接行使原屬下級機關職權範圍內之業務)。亦可參考blog裡「法律知識」類中「行政組織權與行政機關」此篇文章。
三、請參考教材第27頁、blog裡「法律知識」類中「行政組織權與行政機關」及課本第81至第83頁有關管轄權爭議的解決方式(四種而已喔,不要寫太多)。
四、此題意旨在探明「花蓮縣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是屬於課本第159至161頁中有關地方自治法規分類中的那一項?此辦法第一不須送請地方立法機關審議,第二亦不屬於上級機關之委辦事項,應該很容易猜得出來吧!至於生效日期,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而該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所以,該管理辦法之生效日期應該已經很明顯了(上課時有講喔,答案就在題目中)!
解題至此,相信各位應該對第一次的作業感到如釋重負了吧!答案就是這麼簡單,不要想太多和抄太多,這樣只會讓自己把相關概念搞得愈來愈複雜而已。至於已經有用mail繳交作業的同學,隨時可以更正再重新mail給我(只要在繳交日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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