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3

[刑法]騎樓行竊不構成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

今天的春安真的是不得閒!第二件交辨的案件,是刑大留了大半年清出來的舊案。同一位慣竊分別在4個不同時間、4個不同地點竊取電動機車和機車。因為人已經入所羈押,贓物也均起獲,借提後均坦承犯行,算是相當簡單的案件。

奇怪的是,移送書上記載的涉犯法條為第321條第1項,並未敘明那一款(該條加重竊盜罪共規定有六款加重條件)?看了一下移送書的內容,都是大概敘述犯嫌「獨自一人」、「徒手竊取」、「住宅前」或「住宅旁」之電動機車或機車,實在很難判斷到底是屬於哪一款?直到翻到移送卷末帶同犯嫌至現場指證的照片,直覺應該是用第1款的侵入住宅作依據。

因為,相片中的共同點,有三件的被竊車輛都是停放在住宅前的「騎樓」,一件是停放在住宅旁的空地。騎樓是供人通行之地,應該不屬於住宅的範圍。查詢了一下判例,該條款所指的住宅,係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76台上2972號判例)。騎樓通常只會有遊民居住,一般人是不會住在騎樓的。而且,侵入是指未得允許,擅自入內之意(101台上第140號判決),其所入內,應該是指進入宅內吧!

根據查詢結果,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住宅之範圍,公寓也算,範圍甚至包括公寓內的樓梯間(76台上2972號判例)及地下室停車場。還有,就是有旅客居住的旅館房間(69台上1474號判例)。住宅與工廠相連的家庭式工廠,若是住宅與工廠間有圍牆將兩者分隔,則工廠並不會因為與住宅相連,即屬於住宅之範圍。簡言之,工廠仍是工廠(65台上2603號判例)。

但是,承辦人亦是多年經驗的老刑警,不太可能區分不出來,其中必有蹊蹺。撥了通電話到人事室,請教獎懲課員一些問題,證實了我的猜測。因為普通竊盜的獎勵額度只有嘉獎一次,而加重竊盜案件會伴隨案件狀況、偵辦情形及刑度等因素,而酌增獎勵額度,記功也不無可能。

麻煩的是,這意見一寫下去,豈不擋了人家升官發財的路嗎?可是長官卻交待得好好查明有無符合加重要件?兩難的情形已經不是第一次碰到了。剛好翻閱卷宗時不小心看到一大堆問題,而且程序上的瑕疵已經足夠讓經驗豐富且閱卷謹慎的辯䕶律師,逐一將所有證據的證據能力推翻到只剩下被告自白了。

於是,放心地用非常婉轉的語氣,詳細說明加重竊盜六款加重情形的構成要件(這學期刑法專題光這條就講了二個月),再深入說明住宅的空間範圍和侵入行為的要件,於本件騎樓地行竊之行為,似乎顯難構成的見解。若是遇到承辦人來興師問罪,再裝可憐地說已經省略掉很多像是指認不按程序規定、既認為侵入住宅為何未詢問被害人是否就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提出告訴、被告指證之收贓者隻字未提如何處理或另案偵辦……等等可能至少將有行政處分的瑕疵,已經算是仁至義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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