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9

[刑法]未成年人援交只罰嫖不罰娼

最後一天的上班日,本以為可以悠哉悠哉的渡過,運氣好的話,說不定可以等到長官來發紅包,沾沾喜氣。

下午剛上班,在和同事閒聊,就接到長官辦公室的電話,又有案子可辦了。沒想到今年的春安工作這麼熱鬧,連婦幼隊這種單位也在拼績效,清舊案。

原來是一件典型的兒少性交易案件,也就是俗稱的「援交」。嫖客已成年,援交女是未滿十六歲的國中女學生,前後陸續發生性交易共六次,調查人員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及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移請偵辦。但是,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之所以查獲是因為毒品案件的監聽譯文中,得知犯罪和援交女的交易內容,本來懷疑是毒品交易,在直接登門查訪時,援交女深怕父母得知從事援交行為,所以謊稱被犯罪嫌疑人性侵,直到隔了數月第二次製作調查筆錄時才翻供,坦承是和人援交。

這是一宗另案監聽的案件!證據只有關係人的筆錄,和她所繪製的旅館房間草圖,覺得憑這樣簡陋的證據就可以移送,著實簡單了點。但是,問題點不是證據的問題。而是,只移送成年的嫖客,對於援交女卻支字未提?長官認為,至少也有涉及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從事性交易的規定,而該條款經過大法官解釋後,已經修法改為「娼嫖皆罰」,對於涉案的援交女學生,似乎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的空間。

社秩法修正後之條文規定,只要在專區外從事性交易者,娼嫖皆罰,不論有無成年。但是,印象中以往處理兒少性交易案件時,似乎也都是只將嫖客移送,而援交女均未同案移送。

查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條文規定,原來,第19條第1項已明文規定「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也就是說,只要從事性交易的未成年人,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行為,是不用處罰的。

由條文規定可以明顯看出保護未成人性自主權之立法目的,對於心智發展未臻成熟的未成年人,為保護其性自主權、人格發展以及避免一時過失誤觸法網,將從事性交易行為之未成年人予以除罪免罰,僅處罰成年人。

但是,從相反的角度來思考,現在很多未成年以從事援交行為獲取金錢或物質滿足的案件層出不窮,而且,許多皆是識途老馬,甚至彼此間口耳相傳,互相介紹。與其說是心智未臻成熟,毋寧說是行為偏差或是教育(家庭或學校)上的疏失來得貼切。

心智不成熟,在刑事政策上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除罪化或免罰,多半是其行為惡性尚未至以刑罰相繩之程度,或是罪責層次無法要求行為人完全識別其行為不法,而負其責任。如果對於行為及觀念偏差的援交學生,依然認為屬於心智不成熟而予免罰的思維,那麼,這種案件應該沒有可以遏止的可能。因為,引發性交易行為的誘因,多半是這些援交學生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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