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9

[工作]烏龍警辦烏龍案!

在這個職位待得愈久,愈來愈覺得自己有點尸位素餐的感覺。做了三年多的法制,自己唸了不少書,但公司裡刑事人員的法學素質卻一直未相對提升,就連一般法律系的大學生還不如。 

最近碰到一件極其烏龍的案件。一票刑警去抓毒品通緝犯,目標一下車即察覺警察的動作,上車逃逸展開追逐。因巷弄中會車不便,前方有其他民眾車輛阻其去路,某刑警見機不可失,遂駕車往前抵住嫌犯車輛,這麼一碰撞,嫌犯車輛自然順勢撞擊前方民眾的車輛,在無路可逃的窘境下束手就擒。 
這群烏龍警察運氣也還算不錯,逮捕時實施附帶搜索,還找到一些毒品和吸食器具。看似一般的普通案件,多半在解送歸案前,採驗尿液等待檢驗報告後,再移送持有或吸食毒品罪,是最常見的做法。 

可是,這群烏龍天兵,另外又以涉犯刑法§135妨礙公務、§138毀損公物及§352毀損私文書等罪移送,可能是檢察官見獵心喜,以程序審查看到§352是告訴乃論之罪,但未見到卷宗內附有告訴狀,所以,先函請移送單位補正。問題在於被撞的車是總公司的車,案件是分公司的鳥龍天兵辦立,以致於把問題丟給總公司處理。 

看完全部卷宗後,我和同事只有無奈和無言,不知從何處入手,整個案件不是疑點重重,而是錯漏百出,簡單整理就有如下數種: 
1.分公司的人指說是嫌犯車輛先撞公務車拒捕,致保險桿毀損,但駕駛的筆錄卻是說自己多麼英勇、果決的先「抵住」嫌犯車輛,使其無法逃離,到底是誰先撞誰 
2.嫌犯只是規避逮捕而逃逸,何來妨礙公務的行為?跑給警察追跟對警察施強暴脅迫,這兩種行為態樣應該是天壤之別,很容易區分的吧! 
3.即便是嫌犯先撞公務車,但毀損的是公務車的保險桿,怎麼可能構成§352的「私文書」呢?應該是用§354的毀損他人之物吧! 
4.即便§135不太可能成立,以及誤用§352很可能不起訴,但至少§138的毀損公物是很有可能構成,而該條係屬公訴罪,直接函復檢察官更正或補充說明即可。結果,承辦人自己不知怎麼和書記官聯繫的,還是要補告訴狀。 
5.看完筆錄更令人噴飯,從頭到尾記載被毀損的公務車,車輛竟然一直誤植成就追撞的那部民車,而且總公司的車輛管理人竟然不知道車子是被撞的,早在去年底用維修費修好了。 


從另一個層面來看!其實,愈看也愈有點擔心。這種烏龍案件都可以移送出去,如果運氣不好遇到稍微懂點法律,或是經過辯護人指點的,在獲不起訴處分後,反過來反咬警察或提出國賠的情形,不是不無可能,屆時也是要費心善後,逃脫不掉幫人擦屁股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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