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0

[工作]警察!你的價值不如一輛巡邏車?

這是我看了近百件妨害公務的判決後一直在思考的問題!

不管是遇到醉漢還是歹徒,只要拒補、不配合,撞毀巡邏車或砸毀辦公桌的,二話不說,絕對是以毀損公物罪移送,再向行為人請求賠償修復的費用。

但是,警察如果執行職務遭民眾施暴而受傷呢?依妨害公務移送法辦那是廢話。可是身體受到傷害尊嚴受到屈辱,我還沒看過那幾個警察有求償的?更匪夷所思的是,連受傷的醫藥費都還是自掏腰包,加暴人不會出半毛錢,警察局也不會出這筆錢,還可笑的花個幾百元買份水果禮盒去慰問!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而且「公務人員安全及生防護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與第4款分別規定,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簡單來說,警察執行職務受傷時,機關有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的「義務」,如果要向加暴人起訴求償時,機關也有幫忙聘請律師和提供法律協助的「義務」。

依據「公務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的規定,公務人員如有依法律、法規或其他合法有效之命令執行其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並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不論在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均得向服務機關請求給予涉訟輔助。

所以,一般的妨害公務案件,如果只是用三字經辱罵警察,除了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之外,尚有可能觸犯同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若是傷害警察,除了第135條的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外,還有可能觸犯第277條的傷害罪。雖然這些罪都可能依想像競合,法官選擇最重一條罪來判刑,但其中的差異,卻是大大影響公務員的權益。

一般警察只知道用妨害公務移送,不知道還牽涉到其他罪名,這有可能是長期以來警察機關漠視基層同仁權益,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官僚犬儒心態所致,未教育或告知基層員警正確及像關的法令規定,避免同仁知道太多規定後,造成案件增加形成工作負擔。

上面所提到的「公然侮辱」和「普通傷害」等罪,都是屬於「告訴乃論」,若未在以妨害公務或毀損公務罪移送前一併提告,檢察官和法官是不會一併偵查或審理的,一旦過了六個月告訴期限,就無法再行提告了。

至於提告有何好處?一是妨害公務或毀損公務罪若不成立,檢察官和法官還必須回過頭來審查是否成立公然侮辱或普通傷害;再者,妨害公務是國家法益犯罪,個人無法以此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只有服務機關可以,若是機關怠惰或跟本不想幫同仁求償,你就只能先提告經過檢察官起訴後,再以公然侮辱或普通傷害的「被害人」身分,來向被告請求附帶民事賠償,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於巡邏車、辦公物品被無端毀損,警察機關都會勿枉勿縱的行使求償權。可是,看了花蓮地院近百件妨害公務且警察同仁受傷的案例,未曾見到有半件向被告行使附帶民事賠償,甚至連同時觸犯傷害或公然侮辱而提告的情形皆未發現。想起日前聽聞某派出所同仁因妨害公務被民眾毆傷,想提告請求賠償,申請因公涉訟補助卻四處碰壁的事件,想來真是不勝唏噓。

原來,每天辛苦執勤十二個小時以上,受傷了卻只有幾百元的水果禮盒,還不如巡邏車被撞毀換個保險桿也要幾千元來得有價值……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