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7

[刑法]妨害公務不起訴就沒輒了嗎?

一早看到新聞報導「放炮求婚滋事不起訴 警無奈」,內容說到對於不起訴的結果,鼓山分局表示無奈的看法,其實是不知道有其他方式伸張正義、討回公道的。

辜且不論對於不起訴的處分結果,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聲請再議。而且,依據報導內容明確提及檢察官之所以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是因為警方所提供的證據不足,無法直接證明有妨害公務或聚眾妨害公務的犯罪嫌犯,即使聲請再議,要翻盤的機率微乎其微。

可是,既然當時有民眾以三字經辱罵警員,為何沒順便以刑法第140條公然侮辱公務員罪一併移送?就有點可惜了。不過沒差,沒移送、沒起訴就可能不再一事不再理的範圍,還是有可能再行補函送即可。

以個人見解,要好好整治這些人囂張的氣焰,還有其他管道。

一、處理員警直接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提告,然後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常見的以刑逼民手段。證據方面只要有錄到誰罵三字經,起訴率就可能提高了。

二、既然沒有到動手程度,就回歸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的規定,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直接由簡易庭法官審理。而且和前項作為不衝突,兩者可併行。

三、噪音部分,當時深夜應該找不到環保局人員來現場偵測,而且也緩不濟急,但有民眾報案也就夠了,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另外,逾20輛車霸路,有無構成刑法第185條之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須視情節及證據而定。若未構成,光是這麼多車覇佔道路,查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該有相關條文可資適用,但現在可能已經過了法定裁罰期限,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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