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7

[國賠]抓人誤傷竟然還要全賠?

從昨天下午就一直看到臉書上針對支持員警正當執法分享或按讚的PO文,主要原因是針對去年這起緝捕通緝犯誤傷民眾的國賠訴訟「警追匪撞傷女運將 國賠百萬」,和之前引發討論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國賠案不同的事,本案是誤傷民眾,桃園那件是誤擊斃通緝犯。

綜合兩件來看,可能會有人直觀的認為,以後警察最好別抓通緝犯了。因為不管是通緝犯或是路人,誤傷都是要賠的。但是,上午利用了點時間看了一下判決書,還是有一些不明究裡的爭議,值得提出來研究的。

一、判決理由以范員於刑事庭審理證稱「可能因為2車距離太近,原告有碰到其偵防車右側葉板等語」加上「原告以雙手攀勾於系爭計程車駕駛座旁約半開之車窗外」兩點即認定是范員駕車誤撞擊原告,推論尚嫌武斷,立論不足。

二、搶車潘嫌於另於警詢、偵查、刑事庭調查及準備程序中,均自承想繞開偵防車向前行駛,脫逃動機明確,亦於審理時自承有腳踏油門倒車、前進等行為,而原告是時以雙手攀勾於駕駛座旁車窗外,對於原告受傷行為自非全然無責任,判決結果竟由被告警察局全盤承擔賠償責任,顯不符社會常理,有失公允。

三、潘、吳兩嫌均係毒品人口,該院104年度訴字第104號與同年度易字第227號判決均指明「2人非前科鮮少之輩,家庭結構、工作情形及品行之社會評價亦均非佳」,本與執法人員立場相反,又因脫逃行為另犯加重搶奪與妨害公務等罪,刑度均較偽證罪重,法院何以直接認定2人無甘冒偽證之動機。又以兩嫌無甘冒偽證之重責而虛詞構陷等理由,直接排除2人搶車逃逸行為與原告所受傷害無關,顯有悖於常理與論理法則,未思慮被告有利部分。

四、被告答辯理由之一,以范員目睹原告攀附車窗而2嫌仍欲強行離去,為免兩車甚近徒增摩擦,而採「防衛性駕駛」遂倒車迴避,目的在 阻止逃逸犯行及維護原告之生命危害,迅採行阻止之駕車行為,地檢署亦採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認無故意或過失傷害之故意,惟本案判決全然不採,亦謂說明不採信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虞。

五、退萬步言,按民法第185條規定:「(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原告受傷之結果係因兩車擦撞所致,然起因在於2嫌拒捕駕車逃逸之行為,應非全然無責任,在肇事責任未明之前,依前開法條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卻僅以原、被告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判決由被告警察局全數賠償,未考量2嫌惡行與肇事責任、范員基於 阻止逃逸犯行及維護原告之生命危害所採之防衛性駕駛、基於執法人員身分行使公權力之嚴正立場、當時情狀之急迫性、特殊性及緊急情狀可能採取的裁量作為,甚而忽視范員警職多年累積豐厚實務經驗下所做之行為判斷等因素,難謂已盡調查與全盤考量之能事。

我不會直接下結論說法官是恐龍,因為全盤來看,不能說執法員警完全無責任,但卻要一位認直執法的員警接受全部的責任,而引發事端的不法份子完全置身事外,顯然是無法令人信服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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