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9

[閱讀]隱私的權利

書裡列舉了17個豐富的案例,從公權力執行的「脫衣搜身」一直到近來時興的高科技錄影監視行為,揭露了人類的隱私,正隨著科技的發達,不知不覺的讓自己曝曬在陽光底下,赤裸裸地讓人檢視。另一方面,人類對隱私權範圍的逐漸擴大,也代表著對於自身隱私的日益重視。

在書裡,可以明顯的體會到作者認為個人的隱私權與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分屬於天平的兩端,那股鮮明的對立,以及彼消我長的勢力抗衡。但是令人質疑的是,為何我們會對於其他人的隱私存有好奇?如若沒有那種好奇的窺探慾望,會有隱私權這種概念存在嗎?說到底,人然如何在一方面保持自身隱私不被人窺探,而在另一方面又能極其所能地知曉他人所不欲為人知的事物?

既然將隱私作為一種權利,那以作為相對概念的「義務」,是否指涉我們應將某些屬於自身的資訊揭露出示於人呢?進一步言,這些揭露的範圍應如何來界定?而且,是否我們一定有義務得公諸於世?以社會人際交往的經驗為基礎,想探知他人本身的資訊,在於我們想要瞭解他人的內涵及本質,是否值得信任?是否值得交付?或是否值得交往?但人際間之互動本異其目的,且因人而異。以交往為前提,如何在適當的揭露自身的資訊,以博得他人的興趣,並能保持自身不欲為人知之資訊(像是隱藏自己的缺點),即是人際關係的技巧。

但在社會生活中,往往會發生莫名侵犯他人隱私的事件,或因為好奇、或滿足私慾(如偷窺)、或因為營利、或因為報復、或者單純的只是想道人長短,殊不知舉動間均對於他人造成了權利上的損害,而此種損害偏偏在實務上又甚難計算其損害之程度,且有些侵害亦難以回復原狀。這應該也是為何近來隨著民智漸開,愈來愈強調隱私權保障的概念,因為,有些傷害無法以金錢來衡量作為補償,而且一旦造成傷害,尤其是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傷害,即使散盡家財,恐也無法回復到傷害之前的樣貌和狀態了。就像「犀利人妻」最終回的那句名言:「我已經回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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