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2

[火大]連警察分局都敢包圍

關於中正一分局毀諾、違法、違憲之說的看法
一、毀諾強制驅離?
分局長在媒體採訪時已經說明,「天亮前」不會強制驅離,即表明天亮前請行離去,一般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多以日出後為之,而日出時間以中央氣象局所公布的日出日沒時刻為準,我還特地查了一下,11日的日出時間是05:36,中正一分局是在6:40許「柔性抬離」,有何違法?然而,部分媒體還刻意用「凌晨奇襲」又標語,已經快7點了,還算凌晨嗎?一堆學生趕著上課、民眾趕著上班呢!

二、接著撤銷許可是否違法?
集遊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有第11條第1款至第6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這個規定是沒有裁量空間的。至於中正一分局廢止許可的依據,猜測是用第11條第2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規定,其所謂「有明顯事實」,就如同該分局網站新聞稿所述,以「該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阻擾警方執法及影響一般公眾用路人之基本權益,…」所以據此認定「該團體不遵循現有法令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影響多數人之基本權益。」
這是典型的標籤理論,你以前的行為表現,很容易讓別人認為會再次發生。這是警察機關長久以來查察違法犯紀案件的特性,古今中外皆然。但是,人家長期申請,也坐在那裡多年了,之前318學運佔了二十多天也相安無事,突然選這個時間點公告廢止集遊許可,個人是覺得事有蹊蹺,怎麼選這時候自己找麻煩。
但是,辜且不論中正一分局以先前公投盟的違法行為作為上述「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之認定是妥適,所有行政法的教科書裡都會教,行政處分在未被撤銷或廢止前,都是「有法效性」的。簡單來說,廢止集遊許可的行政處分未被撤銷前,都是合法有效的。
不服的話,按照集遊法第16條的規定,是有「申復」的程序可以行使救濟,再不服申復的決定,就再依一般常見的行政救濟程序,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可是,依集遊法第17條的規定,即便提出申復,也不影響廢止通知的效力。也就是前段所說的,廢止集遊許可的行政處分未被撤銷前,都是合法有效的。
對照之前318學運攻佔立法院的發起理由,是因為不滿服貿協議的黑箱作業程序,但別無其他體制內的救濟程序,只好使出體制外的抗爭手段。這起包圍事件,公投盟已經合法理性的提出申復,進入救濟程序,一堆路人藉故包圍的正當性何在?我著實看不出來。

三、至於「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是否違憲?
因為找不到集遊法當初草案的立法理由,只能猜測該分局可能是誤解了第11條第5款「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集會遊行者。」之規定,認為只要是「曾經」被撤銷、廢止「集遊」許可之團體,再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就可以不予許可。但是,個人的對此段規定的解釋,應該是指人民團體法第58條中所規定的撤銷、廢止許可及解散等行政處分規定。沒有相關事證,無從證明,我只能猜測他們是真的累了,畢竟忙了那麼多天沒有休息。
同樣的,即便以後申請不予許可,一樣可以依據集遊法的申復,以及訴願、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來維護公投盟的權益,若不幸一路輸到底,又可以再次聲請釋憲,再次的宣告集遊法違憲,更進一步的直接促成廢止集遊法,這豈不是一大福音!

可是,我要表達的是,你可以抗爭,但請你理性表達;你可以不滿,但請你依法行使救濟權利。不是任何事都可以無限上綱到你不爽就去包圍某個機關,在圍牆噴漆、亂貼標語,然後又耍賴說我只是路過、借廁所、甚至要報案,就只為了要一個分局長道歉、下台這麼一個無關痛癢的無聊舉動。追根究底,集遊法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為什麼不順便在割蘭尾時直接去包圍當初通過的立委,對他們施壓直接修法或廢止,以後集會遊行都不需申請,不就一了百了嗎?

包圍警察局,意思代表著以後人民申請集遊一定要許可。不然,每個人民團體只要申請集會遊行不被許可,就可以號召群眾去包圍每個管轄分局,逼迫警察機關一定要准許集會遊行嗎?何必多此一舉,警察也痛恨集會遊行啊!每次集會還得派員執行交通疏導和秩序,累得半死還吃力不討好。有種的話,最好遍地開花,包圍各地方警察局、分局派出所,這樣警察也只要顧好辦公室,不用出去巡邏、辦案,車禍請民眾請自行處理,社會秩序民眾自己維持,不然請自組糾察隊。我看你們能做到多好?能撐到什麼時候?

2 則留言:

  1. 有關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的立法理由,請見大法官釋字445號的理由書內容。

    我也認為方局長對該款內容認知錯誤,經詢問認識的警官發現他與方局長的見解相同,不知是否為警察內部訓練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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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的訓練是否有問題,我不便評論!但同樣是警大畢業,我以該條款及釋445的理由書兩相對照,就與方分局長的見解不同,推測是個人解讀的問題較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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