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9

[工作]會傳染的懼高症!!

    上午收到一件奇怪的公文,卷宗的厚度比我的一個拳頭還寬,但是翻開來一看,公文也不過才四張,但是後面附了個比A4紙略大一點的盒子,打開了一看是個隨身的雙肩背包。

    仔細看了一下公文,原來是要採購送給志工的慰問品,核稿長官要承辦人附上樣品供老闆選擇。說選擇有點奇怪,因為就只有一個樣品,根本沒得選擇,而且公文附件上也已經有樣品的彩色照片,實在看不出這種舉動有何意義?

    但是,讓人納悶的事,這麼大的一個東西,裝在盒子裡隨著公文就送上來,似乎有點敷衍了事。常理應該是承辦人帶著幾個樣品來給老闆挑才對,從來沒看過這麼隨便直接送上來的。老實說,對長官有點不尊敬,總不能教長官要看樣品得自己從盒子裡拿出來,看完後再摺好塞回盒子裡去吧!

2010-10-28

[人事行政]英、美、法人事制度

  週末又要代班授課,利用一個上午的時間整理了一下教材,覺得空大的教科書排版和校對實在是令人無法恭維。錯字太多,閱讀時常要猜測到底作者原意是什麼?

  版面的編排閱讀起來也不太順暢,很多書籍都是作者原先都已出版過的,再拿來重新修訂或修改就送去印刷,可是修訂過後的版本不見得比原版來得易讀,還倒不如讀作者的原版書就好了。

  加上人事制度的內容本來就比較繁瑣,偏向記憶性的資料非常多,但讀了三章卻看不出有任何比較或整理分析過的有益資料,長篇累牘很難讓人有完整的結構概念,還得自己花費時間整理後,才稍微理出一些雛型,難怪每次看到那些學生的書都是常保如新,原來讓人想翻閱的動機都沒有。

2010-10-25

[旅遊]放晴了……到吉蒸牧場喝鮮奶!

颱風走了!天空放晴了,因為北方的蘇花公路已經坍方,中橫又湧現車潮。於是,一大兩小又再次踏上往南的旅途。幸好,老天很配合,一整天都是艷陽高照的炙熱天氣。

宜蘭和南部經過多次的天災,已經是損失慘重,看到這已近收成的飽滿稻穗,真慶幸這次花蓮沒傳出嚴重的災情。今年老天爺似乎特別眷顧後山人,接連幾次的天災,都不算是損失最重的地方。只是,這次蘇花公路斷了,不知道下次開車載老婆回娘家是什麼時候了?

2010-10-21

[旅遊]好懷念藍天……!

    上個週六上午,趁著天氣還沒變壞之前,帶著兩個寶貝一路往南悠閒地兜風,中午就到了瑞穗牧場。好久沒看到蔚藍的天空,加上綿密雪白的雲朵,再配上遠方青翠的山巒,讓連續數日的悶雨和辛勞工作壓力所形成的一股陰鬱,剎時找到出口釋放。

    住在後山就是有這個好處,想去玩水就往海邊走,往溪裡去;想去爬山可以往山裡跑,東西南北皆有好玩之處,不用像都市裡只能找個小公園蹲,要不就是花幾個小時的車程往鄉下跑,到了之後可能還得忍受人擠人的無奈。

2010-10-18

[社秩法]矛盾的妨害善良風俗裁定!

  以下分別列舉兩篇台南地方法院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妨害善良風俗的裁定,同類型的案件,間隔五年卻會有不一樣,甚至是天壤之別的結果。可見釋字第666號所作的違憲解釋已經造成實務上的矛盾現象……

案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南秩字第118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甲○○ 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4年11 月2日以南市警二社維字第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0月27日19時15分許。
(二)地點:台南市○○區○○街與郡緯街口前。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以每次新台幣(下同) 600 元之代價主動向喬裝嫖客之員警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值勤報告書載有:被移送人主動將喬裝嫖客之員警攔下,並用手勢表示口交一次代價600元,隨即帶同該員警至位於台南市○○區○○街159號永樂旅社206室等語明確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