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8

監考隨筆

    週日剛好代班監考,看著底下考生振筆疾書,不由得想起自己在求學過程中多次考試的甘苦回憶。看了一下考試科目,真好,每一科都可以攜帶教科書,也就是考試是採Open Book的方式(應該是應大部分考生的需求吧),但之前在課堂上也聊過採Open Book方式的考試並不見得比較好考,不應該抱持太樂觀的想法。

    瞄了一下題目,出題老師也太絕了,每一題都要求「自抒己見」,照抄課本都僅給五分(四分之一的分數),也就是說,每一題都照抄課本的話,最多僅40分,鐵定不及格,但何謂「自抒己見」呢?也就是必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張。

    但很多成年學生多半無法適應這種考試方式和題目,加上員警專班的學生多半是警察人員,在封閉的體系太久,平常被要求遵照指令辦事,鮮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自然而然不習慣表達意見的學習方式,或者,應該說是沒有主動思考不同方向的習慣。

    其實,這種方式和學習的習慣有關,當初在研究所進修的學習過程中,為了訓練自己批判和評論的功力,被要求「大量的閱讀」文獻資料,以使自己避免因閱讀單一資料就深信單一言論,而喪失多方面反思觀察的能力。但說的簡單,真的做起來卻有點難度,光是閱讀一本教科書就已經花費相當的時間和精力了,更何況要那些成年學生們多看其他的書,簡直是痴人說夢話。

    但也有另外較為簡單的途徑,就是閱讀報章雜誌。一般的報章雜誌會有許多民眾針對政策時事投書的社論或評論,這些內容很多都包含不同的意見和評論的層面,而隨著對政治熱衷的程度,一些學者也時而提筆抒發意見,藉由報章雜誌,一來可多了解時事新聞和重要的政策方針(唸政治和公行的學生應該是基本的常識),二來又可以經由社論和評論的文章,見識別人的看法和學習評論的方式,自然而然就能夠培養出一些基本的功力了!

2009-04-27

[行政法]產業道路到底可否開單舉發?

    這是上次面授時下課後某個學生的問題,「產業道路」究竟算不算「道路」?當時因礙於時間,和幾位同學簡單討論後隨即結束,但事後想想,不禁令人納悶的是,為何他們會提出這樣的問題?

    「產業道路」究竟算不算是「道路」的範圍,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即有明定道路的範圍,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簡單來說,舉凡「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皆屬於道路的範圍,更何況「產業道路」的名稱中就已經有「道路」兩字。所以,產業道路是屬於道路的一種,無庸置疑。

    既然屬於道路的範圍,而用路人在其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舉發自然毫無疑義。但為何會有疑問?有同學說如果可以開單那要怎麼開?又沒有路名可以填單,我笑著回答說這是執勤技巧的問題,沒有路名,那可以找附近可以利用的地標,例如電線桿都有編號,可以註明電線桿上的編號,然後再測量屬於那個方向和距離就可以了(但實際上只要載明位於何地之產業道路即可)。


    之後,又有同學提問,那在港區內可否取締交通違規,而且一次舉兩個案例,一是超載砂石車進入港區後可否開單;二是工人在「廠區」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或是戴工程帽)可否開單。當是我很想反問回去,砂石車進入港區後到停車卸貨的地方是否屬於道路,一般人車可否均以此地通行,如果成立的話,自然可以依法舉發。港區僅是屬於管制區的範圍,進出人車有特定的管制規定,但並不妨礙道路範圍的界定。例如現在一些工業區範圍之大,那個不是裡面又興建一堆供人車通行的道路,只是一般情況下,沒有警察會跑進去開單而已,但不代表就可以在裡面違規。

    另一個案例,工人在「廠區」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或是戴工程帽),如果是在「工作地區」(簡單來說就是他工作活動的範圍),開單似乎有爭議,因為有可能因為工作地區範圍太大,他僅是為了便利自己迅速工作而已(例如工廠廣闊,兩端相距有500公尺,為了能迅速從一端到另一端騎乘機車)。但如果已經超出「工作地區」的範圍,進入到一般人車也可以通行的地方時,自然可以依法掣單舉發。

    當時我僅是簡單地回答必須考量立法目的、實際情況和掣單所欲達成之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條明定其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只要是在道路的範圍,而有影響用路人交通秩序或交通安全的情形時,個人都贊成應予勸導或舉發。

    但同仁會有如此疑慮,顯然對於自己執法信心的缺乏,而這應該與平時的法規教育和訓練有關,幹部們只知道規定目標件數和項目,鮮材指導執行的作為。平時的訓練也大都告知掣單項目的法條依據,較少利用實務上較常發生的情境來指導同仁執法的作為。開單人人都會,看法令規定就會開了,但碰到的一堆情形卻沒有人教導如何處置,也難怪執勤的同仁會無所適從,產生疑慮。

2009-04-18

第2次講義教材上傳囉!

    這三天利用幫老闆準備論文資料的空檔,緊湊地把課程簡報給搞定了。這次要介紹的概念比較多,而且多是著重在法令規定的闡釋,所以改以文字簡單敘述的方式呈現,較少以往的圖像式和動畫配置展示方式。看起來會比沈悶(因為都是文字),但也有其他的好處,豈碼檔案變小了,而且還可列印出來當作考試時的小抄。微笑
    另外,這次教材裡也補充了幾個課本沒有提到的概念(如特別權力關係)和就幾個具關聯性的定義試著整理作一個簡單的比較(如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應該有助於學習者在概念理解的同時,方便加強記憶吧!
    但是教材內容和編排方式和課本差距甚多,為了避免造成學習者的困擾,考試時仍應以課材內容為主要的參考資料(畢竟是以課內範圍出題),而這份教材充其量是拿來當作學習這門科目的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