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有一段時日沒有在繼續整理行政法上的相關筆記,並不是因為自己怠惰,而是在處理一些工作和家務上的雜事,使自己有好一陣子沒在拿起書本唸書了。看著即將又要上課了,趕緊抓住空檔時間好好來整理一下,順便製作上課用的教材。
一般行政法的教科書多半著重在訴願與行政訴訟的論述,鮮少談及陳情、請願的部分,可能部分學者的見解認為訴願與行政訴訟才是屬於行政救濟的核心(例如部分學者稱為「行政爭訟」一詞,則僅指此兩部分而已),而陳情、請願則是屬於廣義的行政救濟範疇(亦有學者主張聲明異議同為此一範疇)。
陳情,主要以「行政程序法」第七章的規定為主,是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主要是以書面或言詞向主管機關提出,如果是以言詞提出者,受理的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其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而行政機關對於陳情案件的處理原則,應訂定作業規定(如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如有保密必要者,應不予公開。至於處理方式,行政程序法亦有明確規定及程序。
請願,是憲法第16條明文規定屬於人民的基本權力之一。按照「請願法」第2條的規定,是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利的維護,可以按其性質,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示其願望的權利。行使的對象為主管行政機關及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而其程序規定應具備「請願書」,載明請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地址、請願事實、理由及願望、受理請願的機關及日期等,並應簽名或蓋章(不限人數)。
而請願的行使亦有其限制,例如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第3條)及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項,是不可以作為請願事項(第4條)。而請願時不可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的情事;違反者,除了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可不受理其請願(第11條)。
綜上所論,有關陳情與請願兩者之間的區別,約略簡單整理如下表所示:
區別 | 陳情 | 請願 |
1.法律依據 | 1.行政程序法第七章 | 請願法 |
2.救濟範圍 | 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 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利的維護 |
3.行使方式 | 書面或言詞 | 應具備請願書 |
4.救濟時間 | 對已發生權益損害提出救濟 | 對未來可能發生之損害亦可提出 |
5.受理機關 | 主管機關 | 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 |
請問...我家住南投縣埔里鎮, 我公公是日據時代的人, 如果在世的話應該101歲了, 以前的人因為土地便宜, 鄰居只要先蓋房子, 只要說一下就可以蓋了. 可是現在地價值漲, 我家蓋的是三樓, 轉角. 他們現在要討回他們的土地, 約8平多.而告上法院,以拆屋還地,為名要價230萬. 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而且我們都以經60多歲了 哪來的兩百多萬? 請問我們要怎麼辦 救救我~
回覆刪除如果經過土地鑑界結果,確實佔用到對方土地,對方是有權利要求返還的。拆屋還地糾紛在各地均為常見的民事訴訟案件,但不一定非得拆屋還地,亦可以現金賠償方式(也就是向對方買回佔用的土地),也不一定要以市價購買,但得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建議聘請專業律師代理訴訟或提供諮詢,較能確保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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