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2

[行政法]陳情與請願

    似乎有一段時日沒有在繼續整理行政法上的相關筆記,並不是因為自己怠惰,而是在處理一些工作和家務上的雜事,使自己有好一陣子沒在拿起書本唸書了。看著即將又要上課了,趕緊抓住空檔時間好好來整理一下,順便製作上課用的教材。

    一般行政法的教科書多半著重在訴願與行政訴訟的論述,鮮少談及陳情、請願的部分,可能部分學者的見解認為訴願與行政訴訟才是屬於行政救濟的核心(例如部分學者稱為「行政爭訟」一詞,則僅指此兩部分而已),而陳情、請願則是屬於廣義的行政救濟範疇(亦有學者主張聲明異議同為此一範疇)。

    陳情,主要以「行政程序法」第七章的規定為主,是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主要是以書面或言詞向主管機關提出,如果是以言詞提出者,受理的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其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而行政機關對於陳情案件的處理原則,應訂定作業規定(如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如有保密必要者,應不予公開。至於處理方式,行政程序法亦有明確規定及程序。

   請願,是憲法第16條明文規定屬於人民的基本權力之一。按照「請願法」第2條的規定,是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利的維護,可以按其性質,向民意機關主管行政機關表示其願望的權利。行使的對象為主管行政機關及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而其程序規定應具備「請願書」,載明請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地址、請願事實、理由及願望、受理請願的機關及日期等,並應簽名或蓋章(不限人數)。

    而請願的行使亦有其限制,例如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第3條)及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項,是不可以作為請願事項(第4條)。而請願時不可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的情事;違反者,除了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可不受理其請願(第11條)。

    綜上所論,有關陳情與請願兩者之間的區別,約略簡單整理如下表所示:

區別 陳情 請願

1.法律依據

1.行政程序法第七章
2.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請願法

2.救濟範圍

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利的維護

3.行使方式

書面或言詞

應具備請願書

4.救濟時間

對已發生權益損害提出救濟

對未來可能發生之損害亦可提出

5.受理機關

主管機關

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

2 則留言:

  1. 請問...我家住南投縣埔里鎮, 我公公是日據時代的人, 如果在世的話應該101歲了, 以前的人因為土地便宜, 鄰居只要先蓋房子, 只要說一下就可以蓋了. 可是現在地價值漲, 我家蓋的是三樓, 轉角. 他們現在要討回他們的土地, 約8平多.而告上法院,以拆屋還地,為名要價230萬. 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而且我們都以經60多歲了 哪來的兩百多萬? 請問我們要怎麼辦 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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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經過土地鑑界結果,確實佔用到對方土地,對方是有權利要求返還的。拆屋還地糾紛在各地均為常見的民事訴訟案件,但不一定非得拆屋還地,亦可以現金賠償方式(也就是向對方買回佔用的土地),也不一定要以市價購買,但得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建議聘請專業律師代理訴訟或提供諮詢,較能確保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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