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3

[行政法]訴願程序之性質與功能

一、訴願性質上屬行政程序
訴願:乃主張權利或利益遭受行政處分損害之人民,向原處分機關又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本身請求救濟的方法。
訴願屬於行政程序之一種,與一般行政程序所不同者,只是在於訴願事件具有爭訟性
訴願法與行政程序法為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訴願法未規定之事項,仍得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訴願與行政訴訟除有審級先後之關聯外,尚有互為消長之關係。

二、訴願之功能
(一)解決公法上爭議
(二)保障人民權益
(三)維持法規正確適用
(四)塑造行政措施之合法化
※為行政訴訟所沒有之功能
1.審查行政處分之妥當性:基於權力分立原理,司法機關只作法的監督,故行政法院僅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避免過度介入行政權之行使。
2.減輕行政法院之負擔。

三、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
舊制—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訴願前置主義
新制—除撤銷訴訟(經過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除外)及課務義務訴訟(怠為處分之訴與拒絕申請之訴)仍採訴願前置外,餘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均無訴願前置之適用,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文獻】
吳庚,1999,《行政爭訟法論》,台北:三民,頁28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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