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3

[行政法]行政命令!

一、意義→為補充法律、解釋法律或有些技術性、細節性規則而為行政上的立法行為
※緊急命令與行政命令
(一)發布之要件與程序→憲法增修條文§2Ⅲ、中央法規標準法§7
(二)效力
(三)監督→憲法增修條文§2Ⅲ、中央法規標準法§7
※釋§524→除非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可再授權給下級行政機關,否則原則禁止。

二、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一)法規命令→又稱授權命令或委任立法,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訂定的規範。(行程法§150之Ⅰ)
※要件:
1、人民權利義務
2、需法律授權(行程§150之II)
3、對象為人民(多數不特定)
4、需公布(須公告週知、第三天才開始生效)
5、直接對外效力(外部法)→來拘束人民
6、立法機關審查(未修正或廢止前仍有效)
※若法規命令忘記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是否有效?→按實務與通說而言,仍有效,只要無逾越授權範圍還有立法精神即可。
(二)行政規則→規範國家行政體系之內部事項。(行程§159之Ⅰ)
※要件:
1、行政體系內部事項
2、原則上無須授權(依職權)→大多數為職權命令
3、對象為行政機關(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公務員(長官對屬官)
4、下達(行程§160Ⅰ)
5、對內生效(間接對外生效,行程§160;內部法)
6、理論上無須送立法機關審查,但中標法§7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規定,仍須送立法院審查。
(三)瑕疵與適用
1、無效或撤銷(行程法§158之I、之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Ⅱ、§62之I)
2、法規命令之適用
(1)不溯及既往原則→行政法規之適用應以行為時之法規為準,不得溯及既往
(2)從新從優原則→原則上從新,若舊法對人民比較有利,就從優(舊法)。※中央法規標準法§18
3、行政規則之適用
(1)作業性或組織性→純粹內部性質
(2)裁量性或規範解釋性→間接效力(行程法§160之Ⅱ、§159之Ⅱ2)
(3)生效問題
a、解釋性→法規生效時適用;釋字287號
b、間接對外生效(常為職權命令)→中標法§13。行程法§160之Ⅱ→§159之Ⅱ2
c、純粹對內→下達日或知悉日
(4)解釋性行政規則見解變更問題:
a、是否有利當事人 b、案件是否確定 c、折衷說→釋字287

三、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時有無法律授權為區分標準(中央標準法§7)
(一)授權命令→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有法律授權。(委任命令;原則上為法規命令,有可能是行政規則)中標法§7、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63
*授權明確性原則:釋字577、571、570、547、543、 524、522、521、518、514、479、450、426、412、394、380號。
※單純的行政規則或行政命令(作業性或組織性,屬行政組織部份或作業部分等這種行政規則的規範)是否也應送立法院?→目前法律的規定仍是全部要送,但此範圍有可能是屬於行政權的固有範圍,如還需審查,等於行政機關的權力受立法院干預,會有是否涉及行政權的問題。
(二)職權命令→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無法律授權(學理上應限於行政規則,實務上有執行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釋字333、438、441、454、467、479、508、514、530、532、536、543、553、571、575解釋。

(三)、行政實務上之問題
1、職權命令之存廢問題
(1)職權命令是否還有明天→行程法§174之ㄧ
(2)釋字571號→執行緊急命令
2、職權命令應限於行政規則

【參考資料】
陳志華等編著,2010,《行政法基本理論》,修訂三版,台北縣: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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