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6
[勞動法]延長工作時間到底可以延長多久?
上週日大官的夫人又來轄內散心,機關內的駕駛經長官指示假日得留在辦公室待命出勤,事後為了要申報加班費,導致前天上班時會計小姐用電話詢問一個爭議性的問題。因為大官的夫人當日留下過夜,所以駕駛待命的時間超過了4小時,結果會計按照勞基法規定核算加班時數應領的加班費時,超過4小時的部分她不知道該發多少錢?
2013-10-25
2013-10-24
[工作]鞋子捐給有需要的人吧!拿來丟人也是浪費。
下午在Facebook看到朋友分享的連結,裡面是一則新聞報導,指出內政部警政署為了保護國家元首安全,特別花費了近五十萬元的經費,訂購一百多組的「攔鞋網」,然後分配給各縣(市)警察局使用。
2013-10-23
[刑訴]「釣魚」究竟合不合法?
依據法院審判實務上的見解,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或稱機會提供型之誘捕偵查(參閱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誘捕偵查。其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存在必要性。所以,因此種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不能說完全沒有證據能力。
2013-06-09
[工作]兄弟!我該如何救你?
前三天一直被一個案子給糾纏到焦頭爛額。督察室調查一件疑似廢弛職務的陳情案,當事人甲警員本來在值班,突然遇到民眾乙來所報案稱,派出所後方約50公尺處路邊有一對男女AB在爭執,男子疑似持有刀械,恐有危險。
甲警員見備勤同仁尚在處理車禍,且地點又距派出所甚近,直接單獨至現場處理。抵達現場時即發現A男持刀欲殺害B女,B女已身中數刀受重傷,遂立即持槍上膛喝令A男棄刀,A男即丟下手中水果刀,坐於B女旁等候逮捕。
2013-05-19
[刑訴]現行犯抓與不抓都有事?
最近處理幾件告訴乃論現行犯未逮捕的案件,第一件是議員檢舉,第二件是檢察官來函要求查明,兩件案情不同,但都不太好處理,現在想替同事解套,避免觸法的法律意見真的愈來愈難寫了。
一般實務上的作法,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警察都是等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再開始受理並展開調查。因此,如果是當場實施之犯罪行為,例如鬥敺傷害等,也都是先請被害人到醫院就醫,開立驗傷單後再到派出所報案,受理傷害告訴,鮮少有人關切有無涉及現行犯是否應予逮捕的問題。
2013-01-15
[學習]學習是需要決心的
上週末晚間參加研究所同學的歡送餐敘,席間還是有人好奇地問我,既然已經有碩士學位了,為何還要再來唸法律碩士?一開始,我都是半開玩笑地回答:「為了自我實現!」乍聽之下,顯然難以令人信服,眼前這三十出頭的青年,竟然已經走到馬斯洛的最高層級,尤其是參雜在一群二十來歲的年輕小伙子當中,沒一點說服力。
但是,這的確是我的初衷!也有一些老同學和同事問我,讀博士就好啦!幹嘛還浪費錢重讀呢?我的回答也很簡單,學習是很辛苦又無趣的過程,一定要選擇自己有興趣或熱愛的,不然很難堅持到最後。加上學費不能太貴和離家不能太遠等各種次要考量因素,於是有了現在的選擇。
2013-01-10
[刑訴]偵查中之辯護權—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
案例:甲因疑似持有毒品,而遭警方逮捕,暫拘禁在警局拘留室內,乙律師接到甲電話趕赴警局,當場簽署委任狀後,向警員A表明其為甲之辯護人,欲與乙在密閉空間單獨接見面談,警員A表明乙暫時拘禁在拘留室,但不可以單獨接見喔,在旁之警員B則表示甲之警詢筆錄已製作完畢,為避免發生串證情事,宜待該案件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再行接見。乙即發飆當場辱罵執勤員警A、B。試問:警員A、B拒絕乙之接見請求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2013-01-03
[刑訴]偵查中之辯護權—辯護人得否與聞警詢內容
案例:警員甲通知乙製作警詢筆錄,乙之辯護人丙律師全程到場,但警員甲以偵訊室擁擠,空間不夠為由,請丙到另一間辦公室觀看閉錄電視螢幕。試問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事後「丙律師向檢察官A表示該閉錄電視無聲音,只有影像,是否會影響乙該次警詢筆錄之效力?
2013-01-01
[刑訴]偵查中辯護權—辯護人未在場之取供
案例:警員甲以乙為犯罪嫌疑人之身分通知其至警局詢問,經權利告知後,乙表示已選任辯護人丙律師,欲等待丙律師到來,警員甲即停止詢問,但持續與乙聊天,得知乙防衛心甚強,不容易突破心防,若有律師在場,更不容易突破,因而在丙律師到場後,先請丙律師喝咖啡聊天,丙詢問何以尚未開始詢問,警員甲告以機器尚未準備好,待2小時後,丙筆師表示地院要開庭,無法再陪乙而離開。警員甲隨即對乙加以詢問,經曉以大義後,乙果然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試問:乙該次警詢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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