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6

[行政訴訟法]上訴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

    剛剛才陪老闆看完球賽回來,馬上就來接續前兩天分享的筆記,今天要share的是行政訴訟法中的「上訴抗告再審重新審理」等制度。

一、上訴之要件
1.須以得上訴之判決為對象;
2.須有上訴權人未喪失其上訴權;
3.須對原判決不服;
4.須未逾越上訴期間;
5.須遵守上訴之程序;
6.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二、原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
相對的上訴理由—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行政訴訟法§243.1)
絕對的上訴理由—以下各款情形之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行政訴訟法§243.2)
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2.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3.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4.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5.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6.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三、上訴審之審理及裁判
(一)書面審理為原則
    行政訴訟法§253.1前段:「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乃揭示上訴審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同項但書則對最高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設有例外規定如下:
1.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分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者。
2.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者。
3.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
(二)禁止提出新訴訟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前述言詞辯論之事件外,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但仍有兩項例外:
1.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上訴審得自行斟酌。
2.上訴理由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所舉之該事實,但不及於所謂「認作主張事實」。
※認作主張事實—指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認為已主張之事實而言。
    法律審程序限制提出新的訴訟資料,訴之變更或追加亦包括在內,至於訴訟參加除其中有必須合一確定者(§41),宜解釋為得允許參加外,其餘之參加亦在禁止之列。
(三)上訴審之裁判
態樣:
1.上訴不合法定要件而不能補正者,裁定駁回上訴。
2.上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上訴。
3.上訴有理由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廢棄原判決並視情形發回更審或自為判決。

四、抗告程序
(一)抗告及準抗告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參加人、證人、鑑定人等)對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之裁定不服,聲請上級審行政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稱之為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通常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準抗告)。
(二)抗告程序之各項規定
1.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268)。
2.應向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269)。
3.凡足以影響原裁定成立之事證,均可提出(準用民訴法§489)。
4.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擬制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擬制異議)。(§271)
5.抗告亦得事前捨棄或事後撤回,並準用捨棄或撤回上訴之規定(§270)。

五、再審
    係對確定之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手段,其功能有二:
1.在於糾正確定終局判決程序上之重大瑕疵。
2.可能與確定終局判決密切相關之基本事項已經動搖,致影響判決之正確性。
類型:
1.無效之訴—因程序上重大瑕疵存在,得廢棄原已確定之終局判決者。
2.復原之訴—因與原判決成立有關之基本事項已生變化,原判決之正確性難於維持者。

六、重新審理
    指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
1.聲請人不同
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
重新審理—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2.聲請事由不同
重新審理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
3.當事人地位變換之不同
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聲請人即為再審之原告,他造則為再審之被告。
重新審理有理由者,在行政法院裁定開始重新審理後,仍屬以參加人之身分參加訴訟,並不能變為原告或被告。
4.回復原訴訟程序之處置不同
再審之訴如行政法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以裁定或決駁回;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因應以裁定駁回之,若聲請有理由時,應先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288)。
5.提起聲請之審級不同
    再審之訴只要具再審原因均可提出聲請;重新審理既是以未能提出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為前提,則基本上僅限高等行政法院所進行之事實審程序,蓋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審以不得提出新訴訟資料為常態,除非屬於言詞辯論程序之例外情形,否則應無聲請重新審理之餘地。

【參考文獻】
吳庚,200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七版,台北:三民,頁63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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