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7

[行政訴訟法]暫時權利保護程序與行政法院審查權之範圍

    昨天補行上班,今天只有一天的假,也不曉得要帶小孩到哪兒玩,趁著空檔,索性把行政訴訟法最後的筆記全部一次搞定。

壹、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亦有學者稱之為「保全程序」)

一、停止執行
    我國法制基於維護行政效率之觀點,一向採提起行政爭訟不停止之規定,惟考慮當事人利益與公益之均衡,較舊法之規定有相當幅度之變更。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116.2)。

二、假扣押
    乃源自民事訴訟法之制度,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而設(§293.1),以示有別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金錢給付。但並非一切公法上金錢給付皆可依本法聲請假扣押,必須以尚待循行政訴訟程序確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為限
    又假扣押以債務人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297準用民訴法§523)為前提,債務人若為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時,因國庫或其他公庫乃永續存在,且有稅收、公債甚至發行貨幣可供支應,無所謂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債務人若為私人時,始有可能發生假扣押之情形

三、假處分
    §298.1:「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相當於德國法上之保全處分)§298.2:「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德國學者所稱之規制處分),兩者合稱暫時命令。
    下列情形不得聲請假處分:
1.凡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目的者
2.行政機關得依法採取行政措施達成目的者
3.行政處分

貳、行政法院審查權之範圍

一、概說
    行政法院設置之目的,在於經由訴訟程序審查行政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是否合法,藉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兼顧規範秩序之維護。其所審查者固以撤銷訴訟中之行政處分為主要對象,但亦兼及課予義務訴訟或其他給付訴訟中所涉及之行政措施。

二、行政法院對裁量處分之審查
    行政法院對裁量處分僅限於有裁量瑕疵之情形時,得予撤銷。行政訴訟法§201:「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其中逾越權限即學理上之裁量逾越,濫用權力即裁量濫用。

三、行政法院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及判斷餘地之審查
    應援用上述對裁量處分審查之原則:基本上不受審查,但涉及違法者,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一)判斷餘地
通說:不確定法律概念無論表現於法條之構成要件部分或法律效果部分,多義性之特性,經行政機關詮釋或涵攝之結果均僅有一種屬於正確,並具有合法性,因此行政法院在原則上均得為合法性之監督,從而審查密度較裁量行為為高。
另說:依事件之性質,承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就事件作成決定時,亦享有某種判斷餘地。
例如—
1.基於組織法及程序法而產生之判斷餘地
2.政策性之行政上裁決
3.考試、檢定、服務或學習成績之評量
4.有關科技法律之適用
(二)判斷瑕疵
1.判斷逾越:超越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容許之判斷界限。
2.判斷濫用:在行政機關行政判斷餘地權限之際,並未充分斟酌相關之事項甚或以無關之因素作為考量,或者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等情形而言。

【參考文獻】
吳庚,200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七版,台北:三民,頁53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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