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價值多元(moral pluralism, value-pluralism)指的是有各種不同的生活形式(the form of life),它們是顯示不同的價值(virtues)而且是不可比較的。這些不可比較的生活形式不但是合理而可被接受的,並且表現了生活中的不同價值,人們追求這些價值係因其自身之故,絕不是為了某種目的。為了避免對於不同生活形式範圍的界定,羅茲(1986)提出三個主張以增強價值多元論的意義。[1]
第一,這些不可比較的價值並不是根據它們的道德價值作嚴謹的排列,以便使人能夠決定追求那一個最高的價值(the highest worth),也不會因為追求不到最高的價值而變成這個人的道德缺憾。第二,這些不可比較的價值並不是經由某些客觀的道德判準而完整的排列。第三,則是這些不可比較的價值就是各種不同的基本關懷,也就是說,這些價值並不是來自共同的根源或是共同的終極原則。
不同的生活方式明顯表現出來的是不同的職業,例如,我們很難想像一個警察的生活方式和一個醫師的生活是一樣的,或者可以說,一個水電工人的生活方式和一個餐館的廚師的生活方式當然是不一樣的。價值多元論者的主張即是說,醫師、警察、水電工人以及廚師不同職業表現的不同價值並不是可以完整排列出高低貴賤,然後某人因為沒有能力或機會追求到最高的醫師行業的生活方式之價值而只能去做個廚師,就覺得有所道德的缺憾,或是因此覺得自己的職業顯現的價值沒有其它行業的價值高或貴。事實上,從事以上四種職業的生活方式所表現出來的價值是無可比較的,它們之間更不是由何種最高的客觀道德原則訂定之後按照優劣高低排序的結果;每個行業的價值都是基本的價值關懷。
每個人依照自己的興趣與能力,以及社會可能提供的機會,充分自主的選擇各種可能的職業而表現不同的生活形態,這是價值多元的社會的基本結構,一般自由主義學者都不會否認,這種社會之出現與民主制度的結構息息相關。但是,台灣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民主社會,因為,基本上我們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但是社會卻不是上述描繪的那樣多元價值。下文將進一步討論至少聯考造就了排列式的價值鏈,這個鏈條是一般談教育改革不太注意的,但其實是教育百年大計非常重要的一環。
[1] 參考J.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39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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