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4

[公共治理]比例代表制與單一選區制

「比例代表制」
允許社會上每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團體在立法機關中都有直接的代表而建立的制度。

Ex.荷蘭與以色列所採用的比例代表制

整個立法機關都由一個全國性的大選區選出,由政黨提名相當數量的候選人,個別的選民只選擇喜歡的政黨,席次則依據各政黨的得票數來做分配。所以,一個只得到占總人口少數比例選票的候選人,還是可以進入國家的立法機關,只要支持他的人口比例超過獲得該席次的門檻。

在此一制度中,個別政黨較傾向於代表特殊利益的緊密結合,但是這些政黨會為了使特定法案能夠獲得通過,而彼此形成結盟的關係。


「單一選區制」
是目前英語系國家常見的標準形式。人口依據地理環境區分為單一選區,每個選區通常都有接近相同數量的選民,而所產生的民意代表席次多半是採英國制的「最高票當選」。

大量的候選人被提名角逐一個席次,而以獲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不論得票數是多少,即使未過半)。有人批評此種方式會造成小黨不易生存,因為其得票數幾乎完成沒有贏得任何席次的機會。

【參考文獻】
Gordon Tullock等作,徐仁伸等譯,2005,《政府失靈:公共選擇的初探》,初版,台北:智勝文化,頁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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