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家Pareto曾以一個故事來解釋何謂「競租(rent-seeking, 又稱尋租)」:
假設有個3000萬公民的國家,某天提出一個議案:每個人都要交一塊錢,而這筆錢將分配給這個國家的30個公民,而那30人每個人將會個別分到100萬塊錢。而那30個人會立即展開行動,拉攏報界,賄賂相關官員,還聘請許多代理人為其奔走游說,用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去慫恿選民為此議案投下同意票(競租活動)。許多人也許明白這中間有些問題。可是單憑一個人的力量又能做些什麼?而且,每個人為此只不過付出了區區一塊錢的代價,說不定根本不在意呢。
「競租」一詞的概念最早是出現在1974年Anne Krueger所著「競租社會的政治經濟學」一文中。在經濟學裡,是指發生在當個人、組織或是公司以操縱環境或制度,而不是透過交易或生產財貨的利潤來取得報酬。在市場經濟的環境裡,每個人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所從事的行為,如果是在缺乏合理公平的競爭機制這類特定環境底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很可能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或利益的損失。因此,其發生的條件多半是存在限制市場進入或市場競爭的制度或政策,大部分多與政府管制與公權力的濫用有關。
而吳定老師對於「競租」的解釋是:「……,因為廣大民眾很難有效監督政府,於是就會有人運用各種策略以影響政策過程,企圖從中牟利,便產生『競租』的狀況。其中,所謂的『租(rent)』,是指提供自然資源所獲得的報酬,這些自然資源的特質是『數量固定』、『供給彈性等於零』。供給彈性小的財貨,其報酬也有類似的『租』的部分,經濟學者一般多稱為『經濟租』。政府的某些政策或措施,如關稅、進口配額或種種管制政策,往往會造成經濟租。而民選的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所追求的『租』,就是謀求能當選或連任。為了透過政府或公共機關得到經濟租,政府人物、民眾或團體必須投注相當多的時間、精力及金錢在某些活動,這些活動及行為就是所謂的『競租』。」
較為常見的競租行為多為政府的管制措施,例如進口限制、關稅、貸款限制等。任何有可能造成私人以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來謀取私人利益的政策或制度,都有可能發生競租的行為。而政府官員的貪污導致社會經濟效率的低落,也是一種競租行為。同時,因政府錯誤決策造成的競租,也是一種政府失靈。而在私部門,常見的也包括了插隊、非法走私、廠商以遊說或賄賂政府官員等方式以謀取私利。
國外學者布坎南則認為競租是:只要資源的擁有者想多得而不願少得,就會展開競租行為。他並將競租行為簡單地區分為1.對政府活動所產生的額外收益的競租、2.對政府肥缺的競租以及3.對政府活動所獲得的公共收入的競租等三個層次。
例如某縣政府對於所轄砂石採礦權之核發,廠商處心積慮取得某地之砂石採礦權,無奈主管機關對於廠商資格規定門檻太高,於是與民意代表結盟向主管機關施壓或關說,藉此採得開採權,此即為第一種層次。
承上例,如該縣政府將開採權廠商資格之審查委託由該縣砂石工會辦理,只須經該工會審查核格者,即可向該縣政府申請開採權,則某廠商為順利取得合格之資格審查,遂於工會理監事改選時積極參選,設法取得該工會內部之職位,藉此輔佐其公司取得合格廠商之資格,即為第二種層次。又假設該縣政府對於委託砂石工會審查廠商資格之業務,每年提撥一定金額之補助金,則該補助金最後僅分配或流向特定少數人之手,即為第三種層次之競租。
一般人對於競租行為具有負面的看法,乃是因為這是一種由廠商為了獲得獨佔地位,所產生一種浪費資源的行為,廠商將資源花在公關上(像是遊說、賄賂等行為),而不是花在改善產品的品質,或降低成本方面,這時所投入的成本,對社會沒有任何好處,是一種絕對的損失。簡單來說,競租是一種不具生產性的行為,其對於社會生產並不具有任何貢獻,故不具有效率。而競租行為通常發生在政府限制競爭或是賦予特許權的情形上,此時,競租者為了追求這些經濟租,於是動用一切可用的資源,以致付出無謂及額外的代價,進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產生效率上的損失。
【參考文獻】
吳定,2005,《公共政策辭典》,台北:五南,頁290。
吳秀光、許立一,2008《公共治理》,初版,台北:空大,頁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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