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桶模式最先是由Michael Cohen, James March, Johan Olson等人於1972年提出,這種模式首先用來探究「無政府狀態」組織 (organized anarchy) 的決策過程。這種以非線性邏輯來解釋組織決策的模式,稍後為John Kingdon (1984) 沿用,並且被用來解釋美國聯邦政府許多政策的決策過程。
當政策所要追求的目標愈清晰明確,其「手段—目的」間關係的聯結愈清楚,各種變通方案可能導致的後果愈明確,相關的資訊愈充足,容許做決策的時間愈寬裕的情境之下,就愈可能採取理性的決策模式,但實際上許多的情境並非如此單純。而「垃圾桶模式」(Garbage Can Model)這一種非理性的決策模式,就常應用來做為解決當一個組織目標分歧,因果關係不明時的決策模型。
垃圾桶模式主要有三個特徵:
1.目標模糊 (problematic preferences)
整個組織本身所要追求的目標並不是具體清楚的,對各種施政目標的優先順序也不明確,此意味著組織對各種施政目標的優先順序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可以視必要情況隨時加以調整的,極富彈性。
2.手段或方法的不確定 (unclear technology)
第二項特徵是對如何達成目標的手段或方法並不清楚。這種組織的成員通常只知道與本身職責相關的業務,對整個組織的運作充其量只有一些很基本和粗淺的認識。組織內的成員需要去嘗試錯誤,從經驗中去學習,甚至要在面對危機時摸索和思考解決的辦法。通常該種組織是一個鬆散的結構,有時甚至是先決定了要做什麼事或是有了行動(action),然後再去思考為什麼要做這件事,以及做這件事的目標是什麼,而不盡然像理性決策模式所主張的依邏輯思考的決策步驟以解決問題。
3.流動性參與 (fluid participation)
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參與決策人員具有相當程度的的流動性,也就是說參與決策者可能前後完全不同,故同樣的議題由於不同的人員出席討論,結論也可能與原先規劃完全不同。
以台灣的情況來說,行政部門擬訂一個法案送到立法院,需經過三讀的程序。就立法部門而言,在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的會議中,有可能因為極少數或某一持贊成立場的委員缺席而無法護航,導致法案被修改、擱置;相反的,也有可能因為極少數或某一持反對立場的委員不在場而被闖關成功。所以立法院進行表決時,時機的掌握變得非常重要。即使是行政部門本身,其參與決策的人員也是有流動性的,最明顯的例子可能就是因政黨輪替,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更迭或內閣的改組,導致所謂「人存政舉,人亡政息」。
【參考文獻】
Kingdon, J. W. (1984). Agendas, alternatives, and public policies. New York: Harper Collins.p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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